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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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5-08-24 15:4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土地征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未知

安国土征告字[2015]01号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预公告

  根据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康市生态休闲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立项批复》(安发改社会[2014]571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安康市生态休闲养老服务中心项目选址意见书》(规意字[2014]46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安康市生态休闲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安国土资规发[2015]1号),市土地统征中心拟在汉滨区吉河镇前进村一组、二组;吉河坝村一组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安康市生态休闲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
  安康市生态休闲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征地范围
  东临前进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南临前进村二组集体土地,西临吉河坝一组集体土地,北临吉河坝村一组、前进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面积约45.2亩。具体四址界线和征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安政发[2009]15号文件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水田6万元/亩,旱平地5.4万元/亩,旱坡地4.5万元/亩,林地2.25万元/亩,其他土地1.8万元/亩。
  (二)青苗给予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水田上青苗1000元/亩,旱地上青苗800元/亩。
  (三)迁坟按棺补偿。标准为1000元/棺,原则上由镇(办)、村组统一组织迁移。对个别确需自行迁移的按800元/棺标准补偿。
  (四)林木分两种情况予以补偿。成片林按面积补偿,标准为: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乔木林2000元/亩,竹园4000元/亩,桑园5000元/亩;零星树木按株补偿,标准为:果幼树10元/株,未挂果树50元/株,挂果树80元/株,杂树、用材树胸围20公分以下的15元/株,20公分以上的自行砍伐,每株补10元砍伐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安置途径
  以货币形式安置。
  五、组织实施
  本次征地工作由市土地统征中心组织实施,吉河镇被征地村组要积极配合并做好被征地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征地补偿费的兑付工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组及村民对征地工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