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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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6-09-23 09:54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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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震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科学依法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地震局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要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弥补不足,促进各项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落实。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由省地震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组织实施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活动,并履行如下职责:制定我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向接受检查对象反馈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跟踪监督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我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对象是省级有关部门,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检查重点是国家级、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年度危险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以及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重大次生灾害源等。

第七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地震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地震应急法制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情况;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建设情况;矿山、危化品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
   
 (五)地震应急工作机制建设:地震应急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情况;震情灾情发布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资源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协调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建设情况。

(六)地震应急技术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情况;震情与灾情信息速报系统建设情况;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情况。

(七)地震应急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抗震救灾应急资金、物资储备情况;地震应急装备配备情况;地震应急物资设备征用制度建设情况;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及管理情况;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点文物、重大次生灾害源等)应急保障措施建设情况。

(八)地震应急科普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地震应急科普宣教制度、机制、体系建设情况;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情况;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情况。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步骤

第八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以及现场观摩等。

第九条  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统一部署,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安排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按要求报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根据自查情况、震情趋势和地震应急工作实际,对设区市、县(市、区)、重点目标等进行抽查。

省地震局、各市地震局(办)可视情选派工作人员实地参与下一级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第五章  检查总结与评估

第十条  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结束后,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负责对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根据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反馈意见,针对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的宣传要适度,防止发生地震谣传。

第十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要严肃认真、一切从简。检查组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对象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