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22 10:11

一、商品房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1、办证流程


业务申请(1)号窗口

外勤现场测绘、评估

受理登记(2)号窗口

内部审核

收费(11)号窗口

领证(12)号窗口
 

2、收件资料
(1)、个人购买商品房转移过户应提供的资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商品房销售合同。
   3、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4、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5、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6、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7、未成年人应提供户口本和代理人证明。
   8、外籍人员应提供经涉外办审核的审查表。
   9、测量分户平面图。
(2)、单位购买商品房转移过户应提供的资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商品房销售合同。
   3)、双方的法人委托书。
   4)、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5)、单位自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6)、买方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单位购房报告,主管上级批文。
   8)、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 盖章)。
   9)、测量分户平面图。
二、二手房交易过户办事指南

 

1、办证流程

业务申请

业务受理

内部审核

收费发证

 

2、收件资料
1)、因合同买卖发生的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
⑶房屋买卖合同
⑷出卖人有权出卖房屋的证明
⑸契税缴纳证明
⑹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出卖人有权出卖房屋的证明,出卖人是自然人,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其有出卖处分权;是行政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提供国资部门同意出卖的证明;是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企业,应当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卖的证明;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提供职工会或职工代表会同意出卖的证明;是合伙制企业,应当提交合伙人共同同意出卖的证明。
2)、因拍卖发生的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
⑶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⑷拍卖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⑸契税缴纳证明
⑹登记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3)、投资入股发生的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
⑶投资入股协议
⑷入股人有权提供房屋入股的证明
⑸契税缴纳证明
⑹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入股人有权提供房屋入股的证明,入股人是自然人,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其有入股权;是国有企业,应当提供国资部门同意入股证明;是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企业,应当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入股的证明;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提供职工会或职工代表会同意入股的证明;是合伙制企业,应当提交合伙人共同同意入股的证明。
4)、因离婚发生的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
⑶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⑷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离婚协议应当与婚姻登记机关的备案协议相同。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已经明确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书由明确的申请人提供;没有明确登记申请人的或附有生效条件的,登记申请书由离婚当事人共同提供。
5)、因继承、遗赠发生的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
⑶继承、遗赠公证书
⑷契税缴纳证明(遗赠)
⑸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受遗赠证明:按1991年8月,司法部和建设部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发出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办理。赠与和遗赠有一定的类似之处,都是房屋所有权人无偿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赠与应当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赠与人愿意将自己的房产无偿的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该项赠与。赠与的合同一经成立随即可以履行,受赠人以合同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遗赠则是遗赠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成立,遗赠虽是遗赠人身前作出,但是应当在遗赠人死亡后方能实施。
6)、因法院判决发生的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
⑶生效的判决书
⑷契税缴纳证明(交易性质的权利转移)
⑸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是一审判决书,应当提供判决书已经生效的证明。
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是确认权利的判决,登记申请书由权利人出具;如果是给付判决(原、被告互负义务的判决),登记申请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出具。
7)、因法院的调解发生的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
⑶生效的调解书
⑷契税缴纳证明(交易性质的权利转移)
⑸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应当提供调解书已经生效的证明(如当事人已经签收的送达回证等)。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如果权利人不负义务且明确由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登记申请书由权利人出具;如果没有明确登记申请人或有义务承担的,登记申请书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
8)、因法院协助执行发生的转移登记
⑴权利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
⑶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⑷契税缴纳证明
⑸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不能提供时,应当受理并收取其余资料,但办理转移登记后应当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9)、因赠与发生的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
⑶赠与公证书
⑷契税缴纳证明
⑸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如果公证书明确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书由公证书明确的申请人出具;没有明确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
10)、因权利主体变动的分割发生的转移登记
⑴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权利证书
⑶分割证明
⑷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收费标准


1 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计收。
2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10元。

申办条件:已办理房产证现申请房产过户转移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政府内房管中心

办理电话0915-3265080

办理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80.00/件  非住房550/

       2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3.00/(由转让方承担)

          (2)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

          (3)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手续费

          4存量住房6.00/(由转让和买受双方各承担50%

         3、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8.00/

         4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00元。

         5、转让中属继承的1.00/

         6、转让中属赠与的100/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8]924号、[2011]534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