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中心城市廉租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6-09-27 16:10  作者:源自:

安房开发<2008>26号

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廉租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安康中心城市廉租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安康中心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确保廉租房建设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安康市住房保障五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中心城市廉租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廉租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负责廉租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管局开发科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选址、地勘、设计、审图、标底、报建、招标、建设、验收工作。局计财科负责资金筹措、管理支付、审计工作。城区房管所负责前期摸底登记、项目搬迁、四邻签字、周边环境协调、廉租房管理工作。局房产科及下属各单位全力配合廉租房建设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安康中心城市廉租房建设涉及的相关科室(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条 项目选址由局开发科会同城区房管所实地勘察、摸底登记、绘制平面布置图和完成设计方案后报分管局长审核,提交局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局开发科负责地勘、设计、审图、监理、清单计价单位等招标选定工作。凡选定的单位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城区房管所应按照市房管局的要求做好摸底登记、四邻签字和前期搬迁工作。
    第八条 报建手续齐全后,局开发科负责报名、审核施工企业资格、经相关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后报招标主管部门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廉租房建设不得确定以下施工单位:⑴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有不良施工记录的施工企业;⑵施工管理混乱,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的施工企业;⑶临时组建施工队伍的挂靠施工企业。
    第十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局开发科负责安排专人与施工监理、地勘、设计、沉降观测、图纸审查、清单计价实施单位签订规范化书面合同。涉及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付款方式、项目工期及其他重要条款,按廉租房收费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廉租房项目建设工程所用材料,必须使用合格建材,主材须有检验合格证及当地质检部门的检测复试报告,其他材料按建设施工单位合同约定选购,并经开发科签字后方可使用,未经签字使用的材料建设单位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后局开发科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城区房管所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周边环境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统一按文明工地标准进行管理,工地应有廉租房建设宣传标语、工程概况、工程管理、现场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廉租房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工程监理单位全程监理、质监部门全程监督、局开发科确定专人控制质量,确保廉租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在项目建设中发现质量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返工。
    第十五条 廉租房项目建设现场安全管理,由局开发科确定专人负责宏观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具体管理、质监部门监督管理,确保廉租房项目建设工程无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凡私自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现场监理人员签字后,报局开发科。开发科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勘察后,确需变更的按以下列程序办理:
工程变更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由科长签字确定;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签字确定;10000元以内的,由局长签字确定;10000元以上的,由局务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接到设计变更后,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完善设计变更签字手续。擅自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文明施工、抓质量、抓安全、抓进度,确保廉租房建设项目按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产值报表,经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工程进度签字后,报局开发科审核。审核属实的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签。局计财科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一条 工程决算结算,严格按照合同价格结算。有变更需增加决算的,必须有书面签字文书,无签字文书的不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费按安市财建(2003)07号文件执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突破所限比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单项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综合验收由局开发科组织实施。综合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产权交局房产科,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资料移交归档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产科根据廉租房房源将保障对象按程序审定后一并移交给城区房管所,由城区房管所负责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区房管所在安置廉租户入住时,应大力宣传入住须知,并加强租赁秩序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后由局开发科、计财科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为工程决算结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廉租房项目建设中,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签字的,其签字结果无效。情节轻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签字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情节轻微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廉租房建设工作的,情节轻微的由市房地产业管理局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中心城市直管公房改造项目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