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时间:2015-03-31 08:39  作者:源自:

  1、 医保患者住院期间须遵守市、区社保局和我院对医保病人住院的有关规定,及时交清个人应交纳的住院押金,一般首次个人预交押金2000元,并随着花费总额的增多,将通知患者补交费用。
  2、 按医保政策规定,患者住院期间,凡需审批的大型检查、治疗、诊疗项目和药品、以及转诊转院手续等,应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到院医保科办理。
  3、 医保病人住院(含离休人员、伤残军人和工伤、生育职工)一般需自费的项目有:调温费、包房费、超标准床位费、煎药费、自费药品、自购的用品、自费诊疗项目,以及与病情不符的诊疗项目、药品;生育保险职工的床位差、婴儿费,非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费等。
注:挂床位住院和医保病种目录以外的疾病,所有住院费用由个人自己承担。
  4、 普通医保病人出院报销比例一般根据总花费、所用诊疗项目和所用药品等确定,无统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出院结算个人自负费用的基本公式为:起付费+自费药品+贵重药品50%的比例部分+乙类药品20%的比例部分+大型检查40%的比例部分
  5、 医保病人转诊的审批程序为:由病人住院所在科室向院医保科提出转诊意见,领取转诊会诊审批表——由主管大夫和科主任签写转院会诊意见,院长签署意见——院医保科签章——报社保局审批。
  6、 医保科病人出院查账,应在所住科室或一楼大厅的电脑触摸屏查询,医保科和社保局只负责解释个人承担部分。
  医保咨询电话为:8183653
  市社保局电话:3229947
  区社保局电话:3227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