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公安厅关于复员士官接收落户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7 15:51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复员士官异地接收落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作复员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落户。其中:因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异地落户。
  二、作复员的士官退出现役需要跨省异地落户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审核。对符合异地落户条件者,凭省安办出具的《复员士官接收通知书》,到批准地办理落户手续。
  三、作复员的士官退出现役需要跨市、县(区)异地落户的,由进入地的市、县(区)安办逐级审核。对符合异地落户条件者,凭市、县(区)安办出具的《复员士官接收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回原籍的复员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级安置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凭县级安办出具的《复员士官接收通知书》,到入伍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对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经批准作复员安置,本人要求落城镇户口的,凭入伍地县(区、市)安办出具的《复员士官接收通知书》到入伍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