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27 09:23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陕价费调发[1999]3号

各地、市物价局、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及省政府《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精神,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我省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凡在陕西省境内由各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 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经省教委批准的除外)。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可收取保教费和代办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在园期间所需的保育及教育费用。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幼儿园的基建维修、设备购置、人员经费、 公务费及业务费等开支,以维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及改善办园条件, 不得挪作他用。  
  代办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在园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代办费包括伙食费、体检费、疫苗费、日用品等用于幼儿个人的费用。 代办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三、为了鼓励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 幼儿园的保教费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 重新核定调整后的全省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各地、 市可根据当地情况, 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标准。  
  四、为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 部队办园的积极性,对机关、企事业单位、 部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不属于本单位服务范围的幼儿入园, 保教费在规定的收费基础上,省级示范园每月每人可加收80元, 一类园加收50元,二类及二类以下园加收30元。  
  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学前班, 凡取得办班合格证的每月每人收取保教费20元。  
  六、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已包含了保育费、 管理费、补助费和空调、采暖、保健等杂费。 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后, 幼儿园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强制收取“入托费”、“建园费”、“保健费”、“补贴费”、“杂费”等,也不得强行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  
  七、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 独生子女的补助(全日制20元/人·月、寄宿制30元/ 人·月)由幼儿家长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 如只有父或母一方可报销者,由某一方单位全部报销。  
  八、各幼儿园要加强自身的收费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持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和分类等级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 财政和教育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检查。  
  九、各地要本着先整顿后执行的原则, 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的同时, 对现行幼儿园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坚决取消规定之外的各种收费。 各级物价、财政、 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等违纪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我省有关幼儿园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月

 

 

        收费标准   

类别  

保教费  

全日制  

寄宿制  

省级示范园  

130  

180  

一类园  

90  

130  

二类园  

70  

100  

三类园  

50  

75  

未入类园  

35  

55 

  备注:1、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双语教学”实验班,可对自愿参加的幼儿每月加收保教费30元(含教材、磁带、教师酬金等)。  
     2、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举办的托管班,其保教费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加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