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康中心城区小餐饮管理的通告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5月29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5-29 00:00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安康中心城区小餐饮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我市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区政府城乡环境卫生“百日整治”行动的统一要求,决定对安康中心城区小餐饮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安康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小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农家乐等(以下统称小餐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 二、各小餐饮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 (二)证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公示牌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公示; (三)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有效隔离,保持干净整洁; (四)配备食品冷藏、餐饮具消毒设施并使用正常; (五)至少配备两个清洗水池、一个带盖垃圾桶和油烟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密闭存放; (六)操作间四壁、地面和操作台整洁; (七)食品及食品原料离墙离地存放,生熟食品分开,与外界相通处必须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并保持正常有效使用; (八)采购食品必须索证索票,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九)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讲究个人卫生。 三、各小餐饮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店占道经营,明锅亮灶; (二)采购、贮存或使用过期、霉烂变质、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及食品原料; (三)使用亚硝酸盐、回收食品重新加工食品; (四)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五)使用一性筷子、塑料套碗和再生餐巾纸; (六)使用有色塑料袋贮存食品。 四、凡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餐饮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经营活动,自公告之日起全面开展自查整改,6月1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未自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的小餐饮经营者,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办理或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行政处罚,并依法予以取缔。如发现食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区药监、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及办事处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依法规范。对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干扰、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市民举报违法经营小餐饮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举报投诉电话:汉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915-8100595、3219665。汉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八、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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