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致全区餐饮经营者的一封信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5月29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5-29 00:00 |
致全区餐饮经营者的一封信 各餐饮经营者: 你们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关系到党和国家、政府的形象。食品安全特别是餐饮业的管理工作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市自2008年创建卫生城市以来,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中心城区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与发展,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值此,就大家对我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表示感谢! 目前,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已进入关键时期,但一些餐饮经营者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证照不全,有的根本不具备餐饮经营条件,出店占道经营,就餐场所与经营场所未隔离,“三防”及餐饮具消毒设施不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使用一次性筷子、塑料套碗和再生餐巾纸等等,直接影响创卫工作检查验收。近日,区政府决定在全中心城区开展小餐饮集中整治行动,现将以下有关事项告知给你们。 一、立即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心城区凡未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农家乐等餐饮经营者,请立即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或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持证亮证经营。 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做到:1、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2、证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公示牌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公示;3、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有效隔离,保持干净整洁;4、配备食品冷藏、餐饮具消毒设施并使用正常;5、至少配备两个清洗水池、一个带盖垃圾桶和油烟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密闭存放;6、操作间四壁、地面和操作台整洁;7、食品及食品原料离墙离地存放,生熟食品分开,与外界相通处必须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并保持正常有效使用;8、采购食品必须索证索票,建立采购验收记录;9、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讲究个人卫生。禁止下列行为:1、无证照经营;2、出店占道经营,明锅亮灶;3、采购、贮存或使用过期、霉烂变质、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及食品原料;4、使用亚硝酸盐、回收食品重新加工食品;5、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使用一性筷子、塑料套碗和再生餐巾纸;6、使用有色塑料袋贮存食品。 三、小餐饮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1、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合格证明;4、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四、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程序。1、先在工商局取得名称预先核准证明;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早上空腹到区疾控中心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到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食药局窗口办理健康证;3、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按要求携带申请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有关材料提出申请,各餐饮稽查队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核查;4、材料及现场符合要求的,我局在3个工作日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食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条款。1、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进行处理的法律条款:《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收用于加工食品的工具及设备,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对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者经营不合格食品处理条款:《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收用于加工食品的工具及设备,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3、对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如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三防不到位,贮存、消毒等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使用,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从业等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之规定,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对拒不办证、拒不整改的小餐饮,将由区政府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拒绝、阻碍、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广大市民提供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广大餐饮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每一位餐饮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富裕、美丽”安康,我们大家都是参与者,也是贡献者,更是受益者。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大局意识,积极配合、认真整改,为我市早日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共同努力奋斗。 最后,祝愿大家生意兴隆、全家幸福! 汉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