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公示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16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1-16 00:00 |
汉滨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公示 报来熊宗森等56人要求进行伤残定性的申报材料已经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2012年12月24日会议研究,现将研究结果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人士对申报人的受伤经过和会议研究结果如有异议,欢迎举报。举报电话:3255062 公示时间: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3日 一、工伤定性:44人 1、熊宗森,男,48岁,汉滨区国土资源局大河国土所职工 事由:2010年12月16日(周四)与大河国土所所长李小勇、同事陈志英到大河镇关坪村调查灾民建房,下午5时许在返回途中,所乘大河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小面包车(陕AG590)不幸翻车,致该同志双肺挫伤、左侧6-8肋骨骨折、右侧8-11肋骨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张永健,男,28岁,汉滨区国土资源局五里国土所职工 事由:2011年1月6日(周四)下午5时左右在给单位复印文件途中,不慎跌倒,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周钰龙,男,56岁,花园乡民政办主任,兼乡敬老院院长 事由:2010年5月6日(周四)上午因给乡敬老院修猪圈购买材料,所乘G06252客车在五里医院前侧翻,致该同志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桡神经损伤、右5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现要求认定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4、汪建鸿,男,44岁,田坝卫生院防疫专干 事由:2011年3月3日(周四)下午4时在从医院一楼门诊室回二楼办公室时,不慎在楼梯处滑倒摔伤,致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5、李小华,女,53岁,新城派出所民警 事由:2010年9月26日(周日)上午10时因双创工作在金州路至市委之间检查,在行至雷神殿天桥下台阶时失足摔伤,致左腓骨远端撕脱骨折、创伤性关节炎。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6、邓磊,男,33岁,城郊派出所科员 事由:2011年1月23日(周日)13点35分在处置一名精神病患者手持菜刀在安师操场追砍学生的警情时,在制服过程中左手三指被砍伤,致左手小指关节损伤、左手小指背部肌腱神经断裂、左手小指关节脱位。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7、张明来,男,34岁,谭坝乡武装部副部长 事由:2011年4月15日(周五)西安雁塔区纪委一行30人前往鸭蛋河村学习杨宗兴事迹,当日早晨张明来到鸭蛋河村学校布置会场,在悬挂欢迎标语时不慎从踩空跌下2.5米高坎,致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8、代拓,男,34岁,田坝乡计划生育服务站职工 事由:2010年11月9日(周二)上午9时30分在下乡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返乡途中,行至吉田公路18公里处所骑摩托车不慎摔倒,致本人左锁关节脱位、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9、元国星,男,34岁,田坝乡农业综合服务站职工 事由:2010年12月13日(周一)上午8时左右在下村(板庙村)检查油菜病虫害及旱情途中不慎摔倒,从斜坡上滑落胸腔垫在石头,致本人左肾挫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0、丁礼强,男,50岁,河西镇中心学校工会主席 事由:2010年11月19日(周五)骑摩托车去河西初中检查工作,下午3时10分左右返回单位时在汪台市场摔伤,致左腿胫骨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1、张图增,男,53岁,建民镇四档小学校长 事由:2011年3月22日(周二)上午,学校因建综合楼挖地基与村民由于地界发生纠纷,村民和施工队发生争吵和动手,该张在劝阻时不慎被村民用高角玻璃杯打伤,致外鼻挫裂伤、脸部多处挫裂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2、王茜,女,38岁,汉滨区二院医生 事由:2010年10月9日(周六)按照医院安排,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在省妇幼保健院举办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学习班,10月12日下午学习结束后前往城南客运站购买回安车票时被西安一辆小轿车撞伤,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胫腓骨下段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有开会通知和事故认定书)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3、杨晓东,男,32岁,晏坝镇中坝小学校长 事由:2011年7月2日(周六)上午安康城购蔬菜回学校安排次日的年度考核,坐客车于中午13时左右中坝村水泥路口,下车后扛30公斤蔬菜步行回学校,行止离路口100米处的狭窄小路时不慎滑倒摔在两米高的坎下石头上,致左腿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4、尹礼安,男,31岁,县河乡财梁学校教师 事由:2011年1月7日(周五)下午3点左右在学校食堂拿水杯倒水时不慎在门口摔倒致右手被摔碎的玻璃杯将掌心划伤,致掌部中指深浅肌腱断裂。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5、胡高博,男,37岁,汉滨公安分局政工室警察 事由:2010年8月6日(周五),随局救灾组到“7.18”灾情严重的流水镇、大竹园镇采访报道救灾情况,在七堰村一处滑坡地带拍摄素材时不慎摔倒,右眼磕在摄像机尾部,致右眼原发性视网膜脱离。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6、刘锋,男,31岁,汉滨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 事由:2011年9月4日(周日)早8时许,按照“9.2案件”专案组部署,在江北二建司一号楼后护坡进行现场搜寻物证时,因地面湿滑不慎从护坡上摔下,致右脚内踝踝骨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7、张善伟,男,42岁,区城管局干部 事由:2011年6月15日(周三)下午5时30分,到汉剧团参加“双创先进个人领奖彩排仪式”,因室内未开灯加之活动楼梯被撤走,张善伟不慎从2米高的坎上坠下,致本人颅内及肺部出血、肋骨和颅骨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8、向林昌,男,52岁,洪山九年制学校教师 事由:2011年9月9日(周五)上午8时45分,在学校教学楼一楼检修电路故障时,不慎从梯子上踩空摔下,膝部着地,致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膝关节软组织损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9、张世荣,男,50岁,区疾控中心督查科长 事由:2011年6月24日(周五)上午9时左右,到市疾控中心领取儿童接种疫苗,在车内摆放疫苗时不慎从车厢口摔下,致胸12椎体骨折、右腕关节软组织损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0、李迎君,女,51岁,区第一医院检验科职工 事由:2010年12月27日(周一)上午7时50分到单位上班按完指纹到一楼临检室取钥匙,行至二楼免疫室门口因保洁员刚拖完地后走廊湿滑,该同志不慎滑倒致右胫腓下关节分离伴韧带损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1、张富耀,男,50岁,恒口畜牧兽医站检疫员 事由:2011年8月31日(周三)上午9时30分,到本镇干田村检查沼气及其配套设施工作,在检查一农户家后下楼梯时摔倒致左脚外踝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2、赵巧玲,女,46岁,汉滨初中教师 事由:2011年6月12日(周日)12时12分左右,学校考试监考结束后下教学楼楼梯时不慎摔伤,致左侧尺骨鹰嘴骨折,现申请认定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3、党涛,男,32岁,花园镇农业服务站水利员 事由:2010年10月27日(周三)到所包联的龙骨村做惠农资金兑付回访摸底调查工作,工作结束后村长陈道刚用摩托送其回单位,途经村民陈远文新建房子处,陈将其拦下询问相关政策时,发生口角,被陈用拳头从摩托车上打倒在地,致头颅损伤。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4、李辉,男,34岁,流水镇职工 事由:2012年1月26日(周四、正月初四)上午10时左右在单位值班时不慎从政府3楼至2楼楼梯间摔倒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5、陈艳,女,31岁,张滩镇九年制学校教师 事由:2011年2月28日(周五)早7时40分上班途中,行至“响水湾”时被迎面驶来的一辆无证摩托车挂倒,致腰1椎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2011)第B002号,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6、陈振多,男,38岁,紫荆镇经济办干部 事由:2011年7月18日(周一)到白庙村下乡调研,下午5时在返回单位途经杨家碥时因路面断裂出现一条横跨公路的凸梁,致使摩托车侧翻头部撞在崖壁,导致本人急性颅脑损伤、右侧脸部挫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7、李鹏,男,43岁,瀛湖镇武进希望小学校长 事由:2012年3月2日(周五)下午3点45分回家途中,所乘坐的车辆因刹车失灵撞向山岩致本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肩关节脱位,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8、杨明智,男,58岁,张滩镇奠安小学教师 事由:2011年9月29日(周四)早7时,骑摩托车上班途经高井加油站对面时,因天下大雨视线不清,摩托车前轮打滑摔伤,致本人右腿关节髌骨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9、成定堂,男,55岁,县河国土局职工 事由:2011年12月29日(周四)在单位上班,于上午9时在本所下楼梯时不慎跌倒,致右肱肩外科颈并大结节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0、夏亚安,男,44岁,关庙国土所职工 事由:2012年2月16日(周四)早8时左右,骑摩托车至八一宾馆开会途经解放路路口连人带车摔倒,致左肱骨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1、孙甲涛,男,37岁,区粮食局司机 事由:2012年5月25日(周五)在信达洗车维修中心修理单位车辆时不慎摔倒在地沟,致本人右侧8-10肋骨骨折、闭合性胸部制作、双肺挫伤、左胸积液、右侧气胸等,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2、杨永四,男,57岁,建民中学教师 事由:2012年4月11日(周三)晚10时许,学校安排值班在下二楼楼梯时不慎摔伤,致左6、8肋骨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有值班表证明)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3、王茜,女,43岁,江北高中教师 事由:2012年5月13日(周日)在汉滨初中参加市中学历史教学研究会第三届年会,在进入会场时被地砖绊倒,致左腿膝盖骨线样性骨折,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4、刘文凤,女,37岁,瀛湖镇响水沟小学教师 事由:2012年4月11日(周三)早晨7时50分在学校门口为躲避野狗追赶而摔伤,致左腿髌骨骨折并移位,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5、潘仁良,男,35岁。区纪律办公室主任 事由:2011年11月24日(周四)下午5时30分左右,到恒口镇民主村办案返回途中,因天黑不慎摔下高坎,致右外踝粉碎性骨折、右下胫腓关节分离、右胫距关节脱位,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6、王金龙,男,37岁,五里镇花园初中副校长 事由:2012年3月16日(周五)下午体育课在学校操场进行篮球示范时不慎摔倒致左腿骨折并跟腱断裂,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7、卜涛,男,51岁,区发改局副局长 事由:2011年5月12日(周四)在县河镇为陕煤集团在我区投资建厂选址时跌落2米深的沟下,致左股骨裂纹,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8、王怀平,男,30岁,茨沟小学副校长 事由:2012年2月10日(周五)13时30分左右,在完成劝返学生任务回校途中,所骑摩托车在茨沟中心校门前为避让对面车辆和旁边学生跌入3米深的坎下,致本人腰1、2、3椎体骨折,胸12左侧横突骨折,脑挫裂伤等,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9、张吉林,男,50岁,恒口高中工会主席党政办主任 事由:2012年7月13日(周五)学校安排到区教体局、人社局办理业务,上午7时20分左右所骑摩托车行至大同镇街道附近时因路面湿滑不慎跌倒,致本人左胸1-6肋骨骨折并左臂锁骨骨折,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40、刘勇,男,36岁,牛蹄镇副镇长 事由:2012年5月8日(周二)到所联的集中村召开村组干部大会布置移民拆迁工作,会议进行至上午11时左右,本人突感胸闷气短、大汗淋淋、心跳加快、全身无力,经医院诊断为心动过速,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不予认定。 41、汪秀平,男,53岁,建民办徐家沟小学教师 事由:2012年5月3日(周四)下午3时20分左右,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因天雨路滑不慎摔倒,致本人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右臂丛神经损伤、右侧4-7肋骨骨折,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42、陈长芳,女,37岁,花园乡分流干部(聘用到区运管所五里稽查中队) 事由:2012年3月30日(周五)上午8时50分左右,驾驶电动车上班途经五里中学路口时,被陕GCG008号小车挂倒,致本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粉碎性骨折、右内踝骨折,汉公交认字(2012)第11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长芳无责任,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43、周本成,男,51岁,茨沟镇政府交通办干部 事由:2012年8月28日(周二)上午10时30分在所包联的本镇青岩村落实核桃建园工作时,在斜坡路上不慎摔倒,致左肩锁骨粉碎性骨折,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44、杜波、男,30岁、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 事由:2011年9月6日(周二)上午9时左右,在前往恒口镇办案行至高速路安康西服务站路段时所乘车辆爆胎,车辆撞上路中护栏,致杜波同志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右上臂软组织损伤。现申请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二、死亡定性:3人 1、陈孝敬,男,54岁,大河综合中学总务主任 事由:2012年2月16日(周四)上午6时起床后,在巡查校园和学生公寓的过程中突感不适,及时送市中心医院救治,途中出现昏迷,7时30分送到医院,于当日7时40分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现申请认定为因公死亡。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二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可视同为因公死亡。 2、杨洪琪,男,50岁,恒口镇信访维稳员 事由:2012年5月16日(周三)13时30分左右,与同镇干部到梁沟村协商解决该村土地流转工作期间,于下午2时左右突发疾病,出现意识不清、四肢麻木、神情呆滞、无法出声等症状,后分送区二院和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经开颅手术治疗无效,于5月18日上午7时5分呼吸停止,现申请认定为因公死亡。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二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可视同为因公死亡。 3、康睦钦,男,51岁,大河综合中学书记 事由:2012年10月16日(周二)14时20分在初一、1班上课时,突然晕倒,诊断为脑梗塞,经救治无效于10月17日20时05分停止呼吸,18日10时15分死亡,现申请认定为因公死亡。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二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可视同为因公死亡。 三、评定伤残等级:9人 1、王国文、男、59岁,张滩中学教师 事由:2010年6月9日(周三)清晨6时44分,坐车陕G98661小客车上班途经黄洋河漫水桥时,车辆跌入河中,致本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1年12月经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认定为因公负伤。现以伤后功能受限为由申请评定伤残九级。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胸椎12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椎体前缘压缩高度大于1/2建议七级。”依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七级第9款“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之规定,评定为伤残七级。 2、谭荣志,男,56岁,新建职业中学总务主任 事由:2003年3月30日因履行学校食堂承包合同,在劝架时被承包人砍伤,2005年4月经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认定为因公负伤。现以听力严重下降为由申请评定伤残七级。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右耳外伤经治疗后外耳畸形不明显,有耳鸣声阻抗,双耳“A型”曲线,右耳听阙75dB,左耳15dB,建议九级”。依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九级第24款“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之规定,评定为伤残九级。 3、鲁信义,男,39岁,建民初中体育教师 事由:2009年10月由区体育局组织应区体育局邀请代表花园乡八里村参加省体育局在渭南举办的“万人千村篮球赛”比赛。11月1日凌晨1时返回途中所乘G68123小车在西康高速柞水段发生车祸,致右手2、3、4、5指骨骨折,第3掌骨骨折,右手及头皮撕脱伤。2011年12月经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认定为因公负伤。现以右手2、4、5指缺损及功能丧失为由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六级。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右拇指背区可见创口疤痕形成,背伸对掌功能受限,右手指末节缺失,右手第三指损伤疤痕形成,伸屈受限,右4、5指远两节缺失,右手功能不全,建议五级伤残。”依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六级第17款“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之规定,评定为伤残六级。 4、张先柱,男,48岁,区林业局林业站职工(抽调至森林派出所开车) 事由:2010年4月24日(周六)随文武山派出所民警到吉河福滩村办案,下午6时30分左右返程送同事回单位途中不慎跌入路边下水道(井盖因暴雨被移走),致左腿股骨下段骨折。2011年12月经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认定为因公负伤。现阴雨天疼痛和步行障碍(不能下蹲)为由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八级。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左股髁上骨折切开复位术后已骨性愈合,左膝展屈可见跛行。建议九级”。参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九级第10款“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和第六级第19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之规定,评定为伤残八级。 5、邹军,男,38岁,区计划生育局司机(恒口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事由:2010年5月30日,开车和同事去牛蹄乡调查一起计划生育信访案件,下午4时30分左右返回途经紫阳双安乡境内时,因道路泥泞又突遇大转弯,车辆不慎从72M陡坡坠入河中,车内4人不同程度受伤。邹军本人右侧6、7、8、9肋骨骨折、颈6椎体棘突骨折、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2011年12月经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认定为因公负伤。现以骨伤治愈后颈项部及双上肢活动受限为由申请评定伤残等级七级。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颈6棘突骨折、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右桡骨远段骨折、右侧6、7、8肋骨骨折胸廓不对称、治愈后右肩功能不全,建议七级。”依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七级第16款“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之规定,评定为伤残七级。 6、杨佑斌,男,40岁,双龙卫生院防疫专干 事由:2009年6月27日晚11时,护送一名脑溢血患者到城区医院,返回途中因暴雨所乘车辆在急转变处发生侧滑撞在路边护栏,致本人右股骨踝上骨折、右肱骨骨折等。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2011年12月经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认定为因公负伤。现以右膝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右上肢肩关节功能严重障碍,无法外展旋转,左踝关节不能屈伸及行走困难为由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六级。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右肱骨头、颈骨折、右肱骨干骨折、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髁关节开放性骨折脱位、右肩功能丧失、右上肢肌力II级、右膝功能不全,左髁创伤性关节炎异物残留功能完全丧失。存在医疗依赖建议六级。”依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六级第19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和第七级第16款“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之规定,评定为伤残六级。 7、秦怀斌,男,78岁,滨江学校退休教师 事由:1985年5月27日交接班下台阶摔倒,致腰椎骨折、创伤性脊柱炎;1990年2月16日下楼梯时摔倒,致左锁骨骨折。原水电三局认定为公伤,现以腰椎脊柱变形、行动不便和左肩关节功能丧失为由申请评定伤残等级4、6级。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左锁骨骨折畸形愈合、腰4椎体骨折畸形愈合、腰椎骨质增生、腰4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小于1/2,建议八级”。参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七级第16款“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和第九级第13款“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l/2”之规定(但又达不到七级标准),评定为伤残八级。 8、任玉卿,男,72岁,滨江学校退休教师 事由:1977年5月6日在原水电四局石泉分局后勤部仓库清仓盘点器材时不慎从货架上摔下致左侧8-10肋骨骨折、胸12椎体骨折。原水电三局认定为公伤,现以经常疼痛、常年只能右侧睡觉、天气骤变时疼痛难忍为由申请评定伤残等级七级。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胸左侧较右侧不对称,X线示肋骨骨折已愈合,T12骨折前缘椎体高度压缩小于1/2已愈合。建议九级”。依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九级第13款“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l/2”之规定,评定为伤残九级。 9、郭飞,男,32岁,花园初中教师 事由:2009年12月18日(周五)早晨7时40分,骑两轮摩托上班到校途中,于五茨路口遇三轮汽车相撞,致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内踝骨折、左髌骨下极骨折等,公交认字(2010)02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两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无证),2011年已认定为因公负伤。现以左小腿功能丧失为由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六级。 区评残委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髁骨折脱位、左髌骨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前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查体:左膝关节功能不全、左髁功能受限。建议六级”。依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六级第19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和第七级第16款“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之规定,评定为伤残六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