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公示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1年12月13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1-12-13 00:00 |
报来郭飞等21人要求进行伤残定性的申报材料已经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2011年10月9日会议研究,现将研究结果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人士对申报人的受伤经过和会议研究结果如有异议,欢迎举报。举报电话:8181266或8181277。
公示时间:2011年12月13日--2011年12月21日
一、伤残定性:21人
1、郭飞,男,32岁,花园初中教师
事由:2009年12月18日(周五)早晨7时40分,骑两轮摩托上班到校途中,于五茨路口遇三轮汽车相撞,致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内踝骨折、左髌骨下极骨折等,公交认字(2010)02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两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无证),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陈世霞,女,48岁,早阳乡龙泉小学教师
事由:2010年1月6日(周三)下午3时50分左右,下班回家时所乘面包车与一大货车相撞,致左脸多处挫裂伤及皮肤缺损,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有交警事故证明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3、冯浩,男,32岁,洪山镇阴坡垭学校教师
事由:2010年3月16日(周二)下午3时左右,骑摩托到中心校取文件途中在恒紫公路27公里处,由于道路不平,所骑摩托侧翻致右腿关节粉碎性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4、陈洪琴,女,54岁,县河国土所干部
事由:2010年1月4日(周一)市国土局到县河所进行年终考核并验收“人民满意国土所”,会议结束后,该同志在打扫完室内卫生后,下午4时左右前去财政所送还火盆时不慎跌倒在财政所沿坎下,致左手桡骨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5、李科,男,27岁,前进九年制学校教师
事由:2009年11月6日(周一)早晨9时左右,骑摩托上班途中,因下雪路滑不慎摔下悬崖,致腰肾挫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6、方荣来,男,51岁,大同镇政府科员
事由:2009年6月26日(周五)上午9时26分左右,在同心村二级路旁因双创检查需要,在查看民居改造进展情况时所骑摩托不慎摔倒,致右脚大拇指开放性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7、刘信堂,男,41岁,前进乡财政所干部
事由:2010年1月17日(周日)下午5时左右,骑二轮摩托自高跃村返回乡政府途经早包公路31公里处,车辆侧滑摔伤,致左三踝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失实,不予认定。
8、左治军,男,30岁,关庙镇桥河小学副校长
事由:2010年7月13日(周二)上午11时30分左右,因教室漏雨和同事上房检漏,完工下梯子时不慎摔倒,致左胫骨平台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9、曹德远,男,50岁,共进乡左湾学校校长
事由:2010年7月17日下午5时左右,因安康暴雨,在查看学校校舍及操场安全时,因道路湿滑不慎摔倒,致右锁骨粉碎性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0、王国文,男,59岁,张滩中学教师
事由:2010年6月9日(周三)清晨6时44分,坐车陕G98661小客车上班途经黄洋河漫水桥时,车辆跌入河中,致本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有交通事故认定书)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1、张先柱,男,48岁,区林业局林业站职工(抽调至森林派出所开车)
事由:2010年4月23日随文武山派出所民警到吉河福滩村办案,下午6时30分左右返程送同事回单位途中不慎跌入路边下水道(井盖因暴雨被移走),致左腿髌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2、鲁信义,男,38岁,建民初中体育教师
事由:2009年10月由区体育局组织应花园中学邀请代表花园乡八里村参加省体育局在渭南举办的“万人千村篮球赛”比赛。11月1日凌晨1时返回途中所乘G68123小车在西康高速柞水段发生车祸,致右手2、3、4、5指骨骨折,第3掌骨骨折,右手及头皮撕脱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和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3、龙圣武,男,51岁,茨沟青岩小学负责人
事由:今年9月下旬阴雨连绵,学校厕所漏水严重,10月5日龙圣武值班看校,12时许见天气放睛便找来梯子上房检漏,因地面潮湿梯子滑落,不慎从房檐跌落摔伤左腿,致左腿股骨头断裂。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4、张德志,男,40岁,双龙镇畜牧站干部
事由:2010年9月2日到所包联的桂山村落实7.18灾后重建工作,下午5时许返回途中因路面湿滑所骑摩托车不慎滑倒,人摔入3M高的河沟边,致头部、腰部多处摔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和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5、杨佑斌,男,40岁,双龙卫生院防疫专干
事由:2009年6月27日晚11时,护送一名脑溢血患者到城区医院,返回途中因暴雨所乘车辆在急转变处发生侧滑撞在路边护栏,致本人右股骨踝上骨折、右肱骨骨折等。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和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6、陈命正,男,32岁,汉滨国土分局干部
事由:2010年10月23日(周六)在单位加班整理材料,工作结束后骑摩托返回住处途中,下午2时30分左右在付家河西向南道路500M拐弯下坡处,因避让从路边突然窜出的行人,摔倒在路边坎上,致左锁骨骨折、左肋骨多根骨折及双肺挫伤等,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7、李建蓓,女,34岁,汉滨公安分局看守所干警
事由:2010年8月3日早晨7时许,在去单位上班途中,行走至大桥路安康电视台门前时,被从后方行驶来的陕G56895客车撞伤,致右膝半月板损伤、股骨下段骨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8、李增庆,男,33岁,吉河派出所辅警
事由:2010年9月15日晚10时许,在吉河观新村(马坡岭)治安点设卡检查出城机动车辆时,被一强行急速冲卡的二轮摩托撞伤,致左腿胫骨上段及膝盖平台粉碎性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19、邹军,男,36岁,区计划生育局司机(借调)
事由:2010年5月30日,开车和同事去牛蹄乡调查一起计划生育信访案件,下午4时30分左右返回途经紫阳双安乡境内时,因道路泥泞又突遇大转弯,车辆不慎从72M陡坡坠入河中,车内4人不同程度受伤。邹军本人右侧6、7、8、9肋骨骨折、颈6椎体棘突骨折、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和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0、吕海涛,男,29岁,汉滨公安分局反扒中队
事由:2010年11月24日上午10时40分,在静宁路菜市场抓获一名扒窃嫌疑人时受伤,致右腿胫骨骨折。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21、邓纲,男,32岁,区法院法警大队民警
事由:2010年2月10日15时,和同事到恒口镇柳林村杨开兴家执行其拒不偿还债务案件时,杨开兴暴力抗拒搜查,将邓纲右手小指抓住撇伤,致邓纲右手小指远关节伸肌腱断裂,呈锤状指。现要求认定为因公负伤。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受伤。
二、死亡定性:4人
1、鄢妮妮,女,29岁,大同初中教师
事由:2010年3月15日(周一)早晨7时30分在后张岭出口处等车上班时被6路公交车撞倒死亡。现单位要求认定为因公死亡。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一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可认定为因公死亡。
2、王兴安,男,54岁,张滩派出所民警
事由:2010年11月26日18时,王兴安同志因征兵政审连续加班突发疾病死亡,现要求认定为因公死亡。(西安晚报、华商报等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二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可视同为因公死亡。
3、刘先琴,女,53岁,张滩镇汪岭小学教师
事由:2011年1月6日(周四)下午3时02分,刘先琴在校上课时突感头晕目眩恶心呕吐,后及时送市中心医院就治,经抢救无效于下午5时死亡。现要求认定为因公死亡。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符合《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二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可视同为因公死亡。
4、任义元,男,55岁,张滩镇石门小学教师
事由:2010年10月29日(周五)下午放学后回家途中,经过张滩镇田家湾村二郎庙附近,因路窄弯道多,因高血压突发致所骑电动车摔倒,后送张滩卫生院和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0月30日凌晨3时40分死亡。现要求认定为因公死亡。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视同为因公死亡。
三、评定伤残等级:4人
1、周高祥,男,34岁,石梯乡文化站站长
事由:2007年9月26日在区乡换届工作结束返回单位途中受伤,致右股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右髌骨撕脱性骨折。2007年区评残委已认定为因公负伤,现以右脚行动不便为由要求评定伤残等级六级。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右股中下段可见切口已愈,右膝伸0°(正常0°)屈100°(正常135°),右股X线骨痂形成不良,内有钢板内置,右下肢短缩2CM。”参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六级第19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和第八级第15款“下肢缩短>2cm”之规定,评定为伤残六级。
2、刘成唐,男,50岁,前进乡卫生院防疫专干
事由:2006年8月23日上午9时40分,前往包河4个村召开乙脑防治会议途中,所乘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左肋骨多处骨折、头颅外伤、左腓骨骨折、腰椎3、4椎骨折并胸腔积液,2006年已认定为因公负伤。现以颈部僵直、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腰椎骨折后遗腰痛、左手轻度振动、双眼视野大于70%,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4,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0dB,性功能障碍为由要求评定伤残等级七级。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双眼矫正视力0.4,双耳吃力损失大于60dB,多肋骨骨折并胸廓畸形。”参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七级第30款“双耳听力损失>=60dB”和第八级第31款“双侧多根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之规定,评定为伤残七级。
3、祖万存,男,45岁,河西初中教师
事由:事由:2009年6月29日中午1时30分左右和本校报帐员在安康城区为学校购买电脑配件返回途中,所骑电动车行至花园沟大桥时为避让迎面驶来的汽车不慎摔倒,左膝磕在地面,致左膝髌骨骨折。2009年已认定为因公负伤,现因左膝不能下蹲、左膝伸屈受限为由要求评定伤残等级六级。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左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左前交叉韧带损伤,创伤性关节炎,伸膝功能障碍,屈膝70°(正常135°),一膝功能不全。”参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六级第19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之规定,评定为伤残六级。
4、鲁信义,男,38岁,建民初中体育教师
事由:2009年10月由区体育局组织应花园中学邀请代表花园乡八里村参加省体育局在渭南举办的“万人千村篮球赛”比赛。11月1日凌晨1时返回途中所乘G68123小车在西康高速柞水段发生车祸,致右手2、3、4、5指骨骨折,第3掌骨骨折,右手及头皮撕脱伤。现以右手2、4、5指缺损及功能丧失为由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六级。
区伤残定性评残委员会审定意见:区伤残鉴定小组鉴定意见为:“右拇指背区可见创口疤痕形成,背伸对掌功能受限,右手指末节缺失,右手第三指损伤疤痕形成,伸屈受限,右4、5指远两节缺失,右手功能不全。”参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第六级第17款“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和第七级第14款“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之规定,评定为伤残七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