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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

文件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
索引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9月23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1-09-23 00:00

 

 
汉政办发[2011]139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9月份以来的暴雨洪水灾害造成了我区34个镇办普遍受灾,不同程度出现了走山滑坡、倒房危房等灾情,尤其是9月19日上午8时城区防汛“一号命令”发布后,城区东西坝遭受洪水淹没。按照省、市关于紧急转移群众和因灾倒房群众生活安排的相关政策,为了切实做好当前灾民生活安排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方针和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2、以镇办事处组织实施救助为主的原则。
3、动员和鼓励受灾群众投亲靠友,邻里互助,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落实部门、单位帮包和发动社会救助的原则。
4、对受灾的“三无户”、“三孤人员”重点安置,重点救助,优先保障的原则。
5、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因灾倒房户按照家庭实际转移人口,每人每天发放12元钱的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0元钱、1斤粮折价2元钱),救助期限暂定1个月;对采取投亲靠友、租住房屋分散安置的倒房户每户一次性安排租房补贴500元。
(二)因灾造成的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三无户”按照家庭实际转移人口,每人每天发放12元钱的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0元钱、1斤粮折价2元钱),救助期限暂定1个月;对采取投亲靠友、租住房屋分散安置的倒房户每户一次性安排租房补贴500元。
(三)受灾的原“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原则上安排到敬老院居住,对确实无法入住敬老院的,每人每月补足600元,期限3个月(9—11月)。
(四)农村临时紧急避险转移的群众,按照实际转移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2元的生活标准安排(按照每人每天10元钱、1斤粮折价2元钱),救助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
(五)新城办东坝洪水淹没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待新城办上报具体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再做安排。
(六)因灾至伤群众,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纳入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予以救助。
(七)因灾遇难、失踪人员,遇难一人给其家属补助5000元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八)对采取集中安置的和搭建帐篷(彩条棚)的受灾户,必须在灾情稳定后7天内撤销安置点和拆除帐篷(彩条棚),通过投亲靠友、租住房屋方式进行分散安置。
(九)对于一般受灾户和房屋受损或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按照正常的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办法常规救助。
 (十)对于因灾倒房户的恢复重建工作,待上级政策明确后再做安排。
三、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1、区直各联镇单位负责人和各镇办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亲自安排、亲自督办,严格政策规定,组成区镇联合工作组,深入到户,逐户核定,严格界定救助类型。对救助摸底表和倒房台账由镇办民政所长、驻村部门、区直单位联镇领导、区民政局联镇领导、区级领导分别签字认可后,方可上报。
2、生活安排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命钱”,各镇办要严明纪律,确保专款专用,在资金到位2天内必须兑现到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发放情况要全面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区上由区委、区政府两办督查室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财政局组成工作组对资金兑现使用情况跟踪督查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对贪污、私分救灾款物,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受灾群众  生活安排△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市民政局,
区委办,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