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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告

文件名称 关于集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告
索引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7月29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1-07-29 00:00

 

 
汉政字[2011]5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
   
 
为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乱挖滥采、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非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范围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期限: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25日止,为期2个月。
二、整治重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无证勘查开采,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等违法行为。
三、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大对辖区矿产资源监管力度,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开采行为。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坚决杜绝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
四、自通告之日起,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耕地或林地毁坏、资源破坏的,由区国土、公安、林业、水利、乡企、环保、安监等部门逐点进行依法查处,从重从严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或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由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公安、林业、水利、乡企、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辖区政府配合依法暂扣开采设备,并依法从重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在发布之日前,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否则,依法强制执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受理,依法及时查处。举报监督电话:3213348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国土 矿产资源 整治 通告
送:市政府办公室。 
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发: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7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