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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文件名称 汉滨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索引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25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1-08-25 00:00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将汉滨区住房公积金业务予以公告。
 
汉滨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申报建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立的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办的成立文件,企业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资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区、乡全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建立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表及上一年度退休人员名单。以元为单位按月计算并归集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和比例:
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补贴。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12%。2011年我区全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按月基本工资的6%交纳,财政按月基本工资的12%资助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申报汇缴流程
1、单位经办人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2、资金中心业务科办理审批核定数据
3、单位经办人按核定数据到归集银行缴存现金或转账入区资金中心专用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7、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现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商品房销售合同(带原件并复印双方签字盖章那页)或房屋所有权证(带原件并复印)及销售税务发票(带原件并复印)(有效期一年);
(2)、购买期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商品房销售合同(带原件并复印双方签字盖章那页)及预付款税务发票(带原件并复印)(有效期一年);
(3)、购买二手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带原件并复印)及《房屋所有权证》(带原件并复印)和契税完税证(带原件并复印)(有效期一年);
(4)、购买房改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房改办审批的销售房审批表和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带原件并复印)(有效期一年);
(5)、建造(翻建)自住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土地使用权证》(带原件并复印)和《基础开挖通知》(带原件并复印)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带原件并复印)(有效期一年);
2、离休、退休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离休、退休证明文件(带原件并复印)或者人事局的陕西省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或退休证(带原件并复印)。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市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带原件并复印)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带原件并复印)。
4、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带原件并复印)。
5、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购房贷款合同(带原件并复印签字盖章那页);和有效还款凭证(带原件并复印);(有效期一年)和借据(带原件并复印)、当月银行借款余额证明。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提供有关单位调令(带原件并复印)及户口迁移证明(带原件并复印)。
7、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本人存折、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提取人与死亡者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者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
8、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注意事项:
(1)、证明夫妇关系:户口簿或结婚证(带原件并复印);
(2)、证明直属亲属关系:必须在同一户口簿内(带原件并复印);
(3)、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两年内,不得重复提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暂停提取,待其补缴后办理;装修、装饰、中小修等情形不予提取;
(4)、如本人不能前来办理提取手续,由代办人前来办理,须提供取款人和代办人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
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只能提取上年度以前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1、职工向所在单位书面提出提取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单位派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证明、合同以及其它有效证明到中心申请提取
2、资金中心财务科经办程序:初审→查询数据→审批签字→开票→盖章;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证》上登记
3、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在受托银行取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贷款对象:
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企业职工正常缴存三年以上)。
(二)、贷款条件:
1、贷款用途为正在购买的期房、二手房及自建住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内无提取公积金记录;
4、申请人未为他人提供联合担保;
5、在公积金中心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本人及配偶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
7、有符合要求的能够代偿贷款本息的担保;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单方(含单身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且不高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二手房不超过契税发票应纳税额的70%;借款人月还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其家庭月固定收入的50%,期限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剩余使用年限;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贷款利率:5年以下4.45%;5年以上4.90%。如遇央行利率调整,则按规定执行。
(四)、借款人需带手续:
期房:购房户和开发商签订的正式合同、首付款正式发票(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30%)、契税发票、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二手房:须带过到本人名下的产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评估报告、在房管部门过户交易的票据等手续。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建证)或基础开挖通知;
3、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报告;
4、自有资金30%的银行存款证明;
5、区资金中心信贷人员到现场调查后所做的现场调查报告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持购建住房资料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综合科承办
2、信贷人员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真实合法有效,在借款人申请书及借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借款人到业务科、财务科签字确认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缴存归集
4、到受托银行做信用报告
5、中心主任在信贷员初审的基础上结合信用报告做出最终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
6、到受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
7、借款人持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审批表到市房管局做评估报告;办理置业公司担保的,到担保公司办理贷款置业担保;办理现房抵押的,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中心审核所有资料后综合科办理拨款通知书
9、受托银行根据拨款通知书及借款合同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