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1年04月21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1-04-21 00:00 |
汉政发[2011]6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占地建房
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确保中心城市建设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区政府决定会同市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对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以江南城区(含西坝马坡岭片区、江南东片区)、江北片区(七里沟、长椿、长岭、四档村及红莲、佘家窑、陈家湾、青春、洞沟、阳坡村)和高新区(新强、青峰、联盟、联合、罗家营村)等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村为主。
二、整治重点:非法买卖、占用、未经批准的土地流转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未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位置、数量开发建设的行为;村民一户多宅、建房卖房,居民假借村民名义建房,党员干部违规建房的行为;不符合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三、自通告之日起,对规划区内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违法用地情况,由有关镇政府、办事处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占地和违章建房的摸底调查,逐项登记,并区别不同类型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的在建、已建成房屋,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立即停止施工外,必须于4月30日前自行拆除,规定时间内未拆除到位的,将依法强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违规建房者自行负担;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四、已经取得审批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建设、违规流转土地。
五、安康中心城市违法违规占地和建房集中整治工作组将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大对违法占地、违法圈地、违法建设、违法流转土地等违反规划行为的打击力度。凡发现上述行为,一经查证属实,一律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挠安康中心城市违法违规占地和建房集中整治的,将采取坚决措施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违法违规建房集中整治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查处违法违规建房工作中营私舞弊、徇私枉法的公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监督电话
安康城区违章建筑集中整治办 3336320
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3212841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3204675
安康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 3336393
安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 3201190
安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3321003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违章建筑 整治 通告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违法违规建房整治办。
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发: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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