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1年04月28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1-04-28 00:00 |
汉政字[2011]38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通告
近期气候高温干燥,是森林火险的高发期。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现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办事处、各林场、景区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切实组织实施好辖区护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09153208993)。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三、在防火戒严期,国有林区全面实行防火戒严,严禁擅自从事非林业保护性活动,更不得开展用火作业。
四、防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荒、烧炭、烧火粪和野外用火,生产用火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加强低智能人员、老人和儿童的监管,加强偏远山区、重要节假日的监控,从源头上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对报告及时、扑救有功,或对纵火行为制止及时、检举火灾重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奖励。
七、对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送:市政府。
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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