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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中心征地预公告12号

文件名称 06中心征地预公告12号
索引号 公开目录: 土地征用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27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2-12-27 00:00

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征 地 预 公 告

安市土征告字(2006)12号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滨江大道七里沟段道路、江北污水处理厂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要求,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拟征收建民镇黄沟村、七里沟村、上游村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滨江大道黄沟路、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西至安康大道;东边南段至黄沟小学、北段与原村道相接;南至桥西护岸征地界;北至黄沟村与上游村交界处。征地面积和四址界线以现场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安中城发(200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水田2万元/亩,旱平地1.6万元/亩,旱坡地1.4万元/亩,园地0.96万元/亩,林地0.86万元/亩,其它土地0.69万元/亩,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安中城发(200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青苗补偿费450元/亩,迁移坟墓200元/座,果树幼树3元/株,初挂果树10元/株,挂果5年以上果树20元/株,成材树直径在6厘米以下的3元/株,直径6厘米以上的树木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3、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300元/m2,砖木结构200元/m2,土木结构150元/m2,建成房基50元/m2,围墙10元/延米,猪圈、厕所300元/个。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征地的组织实施
    本次征收土地工作由建民镇组织实施动员,对拟征地范围内的调查登记工作由市统征中心组织实施。镇、村、组干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被征地的村、组及村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征地工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