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土地征用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25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1-25 00:00 |
汉政字[2012]4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工程建设范围内386户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区政府已拟定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并已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15日止,被征迁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汉滨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同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汉滨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地点: 安康市兴安中路68号(兴安公园对面安康建设银行院内) 联系电话:3339905 附件:《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征地 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是省政府确定“十二五”时期实施的十大重点民生水利工程,它的建设对提高安康中心城区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康中心城市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安政发[2009]15号)、《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1]7号)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稳步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 3、坚持先安置,后征地拆迁的原则; 4、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 (一)征地拆迁安置范围 工程建设范围内共需新征土地1181.42亩,其中征收集体土地992.67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88.75亩。涉及拆迁安置户386户,拆除房屋7.88万平方米。 (二)工作步骤 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2年4月25日前)。成立工作机构,办理征地拆迁安置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开展摸底调查,制定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征地拆迁安置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4月26日至5月31日)。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安置动员会、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宣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和补偿标准、方式。开展土地房屋征迁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迁评估工作。 第三阶段:征地拆迁安置阶段(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对涉及征地和拆迁房屋的面积、权属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实地丈量登记,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协议;督促、动员拆迁户按计划搬迁,拆除应拆迁的房屋,兑现征地拆迁安置资金,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三)责任分工 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建设征地由市统征中心组织实施;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汉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迁人)。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安政发[2009]15文件,征地补偿标准为菜地7.5万元/亩,水田6万元/亩,旱平地(含建设用地)5.4万元/亩,旱坡地4.5万元/亩,林地2.25万元/亩,其他土地1.8万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政发[2009]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收回企业、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土地评估机构对该宗地的评估地价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给予补偿; 2、收回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评估机构对该宗地的评估地价,按剩余使用年限折算后的结果进行补偿; 3、收回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成交价款、税费等其他实际费用支出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之和,再按剩余使用年限折算后的结果进行补偿。 4、收回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不予补偿。 5、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6、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土地置换。 7、原土地使用权人低价转让国有土地,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三)工程建设范围内需要拆迁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给排水管道、道路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 (四)房屋被征收拆迁的,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近调换。就近没有房源的,可以在其它区域进行调换。产权调换房的规划选址打破镇办、村组行政区域界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分期安置。 3、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基本达到入住条件。 4、房屋产权调换以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城 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准建核定面积为准。 5、产权调换以被拆迁的砖混结构房屋为基准,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不找差价。其他结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时,互找差价。标准为:被拆迁房屋为框架结构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给被拆迁人补偿差价;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向拆迁人补偿差价;被拆迁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280元的标准向拆迁人补偿差价; 对于不愿意补偿差价的被拆迁户,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6、被拆迁人户数、家庭人口的认定依据安政发(2011)7号文件办理。 7、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拆迁户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不足35㎡的,可按人均35㎡就近上靠户型安排调换房屋。 8、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含10㎡)以内部分,被拆迁人按调换房重置价补差;超过10㎡部分,被拆迁人按调换房综合造价补差。 9、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其差额部分由拆迁人按调换房屋综合造价向被拆迁人补差。 10、每户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被拆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部分,由拆迁人按调换房屋综合造价给予被拆人货币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六)拆迁人提供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应支付过渡补助费。标准为: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每月800元;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00-200㎡的,每月1000元;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每月1200元。 (七)过渡期限从被拆迁人完成拆迁之日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一年的,从次月起按原过渡期补助费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过渡补助费。 (八)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分配由拆迁人负责组织实施。安置顺序原则上按照“谁先拆迁、谁先选择、谁先安置”办法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拆迁合法房屋以外的其他附属物按照安政发[2009]15号文件规定,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十)被拆迁人未经批准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法占地建房、违章加层房屋等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不予产权调换、不予经济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以及未规定使用期限但实际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物,不予产权调换,不予经济补偿。 (十一)调换房屋及奖励的商业经营用房的相关证件由拆迁人统一办理,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予征收。 (十二)本方案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是指由市住建(房管)局向社会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 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是指剔除小区配套工程费用和楼面地价后的房屋造价。综合造价由市住建局在项目动迁前确定公布。 (十三)被拆迁人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以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协议签订的次日计算,20日内完成拆迁的,按拆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21日至30日内完成拆迁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2、按被拆迁户家庭人口人均不超过20㎡标准,以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购买奖励房一套。 3、在规划建设安置用房时,同步建设一定面积的经营性房屋,无偿奖励给被拆迁人。对按时完成搬迁的,奖励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奖励10㎡;100-200㎡,奖励15㎡;200㎡以上的,奖励20㎡。奖励的经营性房屋产权登记到户主,但不分到户,由被拆迁人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或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十四)1、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违反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六十一条规定,拖延拆迁或拒迁的,由汉滨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汉滨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房面积、搬迁安置期限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协议。如果拆迁人、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28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未涉及事项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按照安政发[2009]15号)、安政发[2011]7号和安政办发[201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报批及建设 (一)产权调换房屋建设土地:由拆迁人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二)建设地点:以规划部门下达选址意见书为准。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报建、招投标及建设由拆迁人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汉滨区政府成立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从相关部门和办事处抽调,负责东坝防洪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拆迁安置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快东坝防洪工程建设对提高安康中心城市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持续快速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理解和支持东坝防洪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条件。 (三)坚持政策标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降低和提高。 (四)做好环境保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东坝防洪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对无故干扰、阻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要依纪依法予以严处。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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