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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3-01-25 00:00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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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汉滨区公路段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汉政发[2012]13

 

关于收回汉滨区公路段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汉滨区公路段、水利局、地质一队:

为实施建设安康至平利高速公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收回汉滨区公路段0.9934公顷公路用地、汉滨区水利局2.6262公顷河流水面、地质一队1.0862公顷旱地和0.0966公顷机关团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用地范围、面积、地类等以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对原土地使用单位应予补偿的,相关单位应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