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法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25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1-25 00:00 |
汉政字[2012]48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安康长春村出让地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汉滨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汉政字[2012]47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征收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长春村五、六组(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汉滨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部门:汉滨区建民办事处拆迁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期限: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六、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书》(汉政字[2012]47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又不搬迁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安康长春村出让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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