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法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25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1-25 00:00 |
汉政字[2012]4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长春村出让地建设项目建设需要,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区征迁办应按照《长春村出让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称:长春出让地安置房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长春村五、六组(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汉滨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汉滨区建民办事处拆迁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见附件。 七、补偿决定: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政府依照《长春村出让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被征收人如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长春村出让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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