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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3-01-25 00:00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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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康“汉水帝标商贸城”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汉政字[2012]45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安康“汉水帝标商贸城”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安康“汉水帝标商贸城”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原安康健平水泥厂及周围七里沟村一、七组的部分住户房屋,共计63户,1家单位(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见附件),区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25172012617止,被征迁人如需提交意见,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建民办事处拆迁办公室。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建民办事处拆迁办公室办公地点:原安康健平水泥厂

  联系电话:15809151098 13700258083    

 

    附件:《安康“汉水帝标商贸城”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安康“汉水帝标商贸城”建设工程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安康“汉水帝标商贸城”工程是市、区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为加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安政发[2009]15号)和《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安政发[2011]7号)等法规文件。

(三)征收安置的原则:坚持“成本价实物安置、市场价补差、奖励优先”和“统一规划、异地统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

()征收范围:安康汉水帝标商贸城项目建设征收范围为原安康市健平水泥厂及周围七里沟村一、七组的部分住户,征收范围内共涉及住宅63户,单位1家。共需征收各类房屋面积约10370。其中:七里沟村一组54户,七里沟村七组9户。具体征收范围和面积以安康汉水帝标商贸城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用地范围图为准。

(二)时限要求:整个项目征收补偿工作时限为5个月,即从2012320日至201282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2012年3月202012年4月25)。开展摸底调查,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2012年4月262012年6月17)。组织召开征收补偿安置动员会,征求意见,修改方案,宣传征收补偿安置等相关法规政策。

    第三阶段:实施征收(2012年6月182012年8月20)。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权属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丈量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兑现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督促、动员被征收户搬迁,拆除被征收房屋,组织、落实过渡安置工作等。

    (三)责任分工:项目建设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汉滨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建民办事处征地拆迁安置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康市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安置房源,汉滨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按协议价回购。

    三、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1、汉滨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人。

    2、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户”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即一证一户。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安康市人民政府安政发[2011]7号文件规定为依据。

    ()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两种方式。

(1)私人住宅房屋及经营性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

(2)单位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货币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附属物及其他项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选定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确定。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结算:

    1)居民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①居民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以被征收的砖混结构房屋为基准,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不找差价;其他结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应互找差价,标准如下:

    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征收人按70/m2给被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160/m2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280/m2向征收人补差。

    对被征收人不愿意按上述规定补差价的,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面积。

②居民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实行低保高限。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不足35m2的,可按人均35m2就近上靠户型安排产权调换房,但产权调换安置房单户最大面积不得超过300。超出30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③居民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m2(含10m2)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补差;10m2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补差。

居民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由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的综合造价给被征收人补差。

2)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

①经营性用房产权认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存货的部分按住宅归类计算。

②被征收的经营性用房与征收人所提供安置经营性用房按照1:1.2比例面积调换,互不找差价;超过此调换比例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被调换的原经营性用房不得再纳入住宅房产权调换面积。

4、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产权人。征收出租的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

5、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房面积、搬迁期限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执行。如果征收人、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6、产权调换面积以被征收人合法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

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认定的面积或者以审批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的面积为准。

7、对违章建筑和对产权不明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规定执行。

8、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征收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征收人将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构提存。

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三)其他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按安康市人民政府安政发[2009]15号文件标准执行。

2、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补偿标准参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江北商业步行街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30号)文件执行。

3、被征收人室内水、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征收人按2000/户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由征收人按1500/户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报停、销户、变更、迁移手续。

4、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以及相应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政策

1、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已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为安置对象。

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单位,被征收单位领取补偿款后自行迁址安置。

2、有下列情况的,应在征收实施前到征收实施单位进行产权资格认定。

1)房屋已发生交易未办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已购买并持有原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生效的买卖合同,并能证明无纠纷争议的。

2)产权共有、已离异持有房屋产权裁定归属合法证据未办房屋产权证的。

3、安置房屋建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安置住房第一地点为高层建筑,位于原七里沟小学的全部用地(七里沟安置小区),住宅采取“单元式”套房安置,安置经营性用房全部为小区一楼的门面房;第二地点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高层并建经营性用房予以安置。

1)房屋重置价:指市住建(房管)局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本次按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2011年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安房发[2011]39号)文件执行。

2)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剔除小区配套工程费和楼面地价后的房屋造价。本次按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确定2011年度中心城市规划区房屋综合造价指导价的通知》(安住建字[2011]127号)文件执行。

3)产权调换互找差价后的房屋产权为全部产权。

5、搬迁补助费:征收人一次性按10/m2  补助被征收人搬迁费用,计算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兑付。

6、过渡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下的每月800元;100-200m2的每月1000元;200m2以上的每月1200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无过渡费。

过渡期:征收双方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两倍支付。

7、经营性用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征收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按被认定征收的经营性用房面积,按24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8、房屋安置顺序按“奖励优先”为主,抓阄为辅原则确定。“奖励优先”即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领取《安置房卡》,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卡》的序号选房。

9、安置住房的选择应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上靠户型”原则安置,安置住宅房屋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85m2,最大不超过130m2,每种户型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10m2

10、安置完成后,由征收人负责支付被征收人自入住之日起两年内的物业管理费。

(五)奖励优惠政策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自实施征收之日起,30日内为征收奖励期。在奖励期内被征收人搬迁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现金奖励。10日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全部住房(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的,每户奖励10000元;11日至20日内搬出者,每户奖励5000元;21日至30日内搬出者,每户奖励3000元;30天以后搬出者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按家庭人口人均不超过20标准,以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购买奖励房一套。

3、奖励营业性用房以解决被征收村民生活保障。营业性用房按奖励的方式划分给被征收村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下的,奖励10m2100-200m2的奖励15m2200m2以上的,奖励20m2。奖励的经营性房屋产权登记到户,但不分到户,由被征收人自行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组建公司统一经营。

4被征收人在进行安置房款结算时一次性付清应补差价的,按实付款优惠6%扣减;不能一次付清的,不能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

(六)房屋拆除

该项目被征收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拆除。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