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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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3-08-04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法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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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政发〔2013〕20号关于印发《汉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民代表旁听制度(试行)》的通知

汉政发〔2013〕20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民代表旁听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民代表旁听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汉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民代表旁听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政府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制度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建立区政府常务会议市民旁听制度。

一、旁听内容

1.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经济社会的重大发展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邀请市民代表旁听会议。

2.除上述事项外,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事项,也可邀请市民代表旁听会议。

二、旁听代表

3.旁听代表的人数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市民旁听代表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人。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具有相应专业职称且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声誉的专家旁听。专家旁听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不超过3人。

5.旁听代表的基本条件。凡居住在汉滨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经自愿报名均可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市民旁听代表候选人。

6.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本届政协委员,上届代表和委员不在此之列。

7.旁听代表的议题确定。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推荐确定。

8.参加旁听的群众代表由户籍或单位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推荐,区政府办公室确定。

9.旁听代表的产生方式。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区政府办公室通过电话、电视、报纸、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汉滨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民旁听公告》,申请旁听会议的市民应于公告发布后2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市民代表旁听汉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申请登记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申请报名人员及时进行审核,于会议召开前2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推荐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推荐意见随机确定旁听的市民代表。

三、旁听程序

10.区政府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1日向确定旁听会议的市民代表统一制发《旁听代表证》,《旁听代表证》应注明旁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推荐单位、代表类别、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1.未领取《旁听代表证》的候选代表,不得参加旁听活动;领取《旁听代表证》的,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旁听的,视作放弃旁听权利,事后不补。

12.旁听会议的代表要按照通知的会议时间,持《旁听代表证》提前10分钟到区政府办公室签到,由工作人员统一引导进入会议室,在指定的旁听席就座。

13.旁听代表没有表决权,可以查阅相关会议文件。

14.旁听代表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也可在会后3日内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书面提交区政府办公室。

15.旁听代表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时予以采纳。

四、有关要求

16.旁听会议的代表要遵守会议纪律、会议制度、保守会议秘密,会议确定不予公开的事项等相关信息不得对外散播。

17.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市民旁听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水平。

18.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19.本制度自2013年7月22日起执行,2018年7月21日至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