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0-12-15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法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未知

汉滨区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05]104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局的正确有效实施,实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执法目标
通过建立局机关内部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科室的执法权限和责任,使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行政相对人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促进依法行政。
二、执法主体
本级执法主体的单位名称: 汉滨区统计局
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执法
执法主体性质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部门规章)第二十六条、二
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部门规章)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7、《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十五条
8、《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第十四条
三、本部门执法依据
类别 名称 发布机关 实施时间 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
法律(3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实施 1996.5.15修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1996.10.1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1999.10.1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 1987.2.15实施 2000.6.15修改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地方性法规(1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7.12.26实施 陕西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部门规章(3件) :
《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1999.7.1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1999.10.27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 2001.6.20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省政府规章(1件) :
《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0.3.21实施 陕西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四、执法职权
      执法类别(三类):
      (一)行政许可(一项)
      项目: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七条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法制办
     (二)行政处罚(五项)
      项目:1、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予以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七条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执法机构:法制办,各专业股(室)、队协助
     2、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法制办
      3、对不按规定时间申办(统计登记证),经催办仍不登记、审验和换证的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条
      (2)《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3)《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法制办
     4、对拒绝、妨碍经济普查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迟报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执法机构:法制办,各专业股(室)、队协助
     5、对统计岗位上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而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法制办,各专业股(室)、队协助
      (三)其他: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
      项目:1、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法制办
      2、审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统计资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法制办,各专业股(室)、队协助
     3、审批统计登记及其年审和换证
     法律依据: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条
      (2)《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法制办,各专业股(室)、队协助
     五、执法范围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六、统计执法责任
      (一)局领导执法职责
      1、局长:是统计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指导、监督、检查全局的统计执法工作,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审议工作。
      2、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负责分管股(室、队)的统计执法工作、经常了解检查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指导,监督股(室、队)领导、统计检查员及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二)法制办职责
     1、负责制定统计法制工作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法制工作制度。
     2、负责全区统计法律的普法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和检查普法效果;对乡(镇)、办事处统计部门统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负责全区统计检查员的培训、管理及统计执法检查证的审批与核发;依法对统计法制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4、组织全区范围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5、管理、监督、协调和依法规范区级部门统计调查。办理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表的审批事项;对未经审批或备案程序及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依法予以废止。
     6、承办本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7、完成市统计局部署的案件查处等任务。
     8、完成区政府法制办、区依法治区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9、督促检查局内各单位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10、负责全区统计人员各类专业培训、统计继续教育、学历层次教育、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及调查分析师证书认定及培训、考试。
      11、组织全区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登记工作,依法检查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及其年审的违法行为。
      12、利用《汉滨经济快讯》刊物开辟法制专栏,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执法情况。
      13、对统计违法案件案卷进行评审并归档。
     (三)各专业科室执法职责
      1、各股(室)、队负责人为本局兼职统计检查员,负责组织本股、室、队人员的统计法律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本股(室)、队专业基层统计人员贯彻执行统计法规的情况,并负责和法制办的业务联系。
      2、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的上报任务。
      3、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于本股(室)、队专业的统计违法行为,独立行使催领、催报和批评、教育权力。
      4、负责检查基层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促使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报表的规范化工作。
      5、每个股(室)、队每年查办1-2件统计违法案件,向局法制办提供统计违法线索,并协助法制办共同查处。
      6、负责对本股(室)、队专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实行监督。
      7、对本股(室)、队专业重要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
     8、管理本股(室)、队专业的统计资料。
      9、综合科:出版《统计年鉴》;负责对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未经正式公布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专业股(室)、队配合其完成统计方法制度方面的工作;开展统计学研究。
      10、对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泄露统计对象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2、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四)政办科执法职责
     1、负责全区统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对全区统计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试题、答题卡在交接、保管、运输中,不按规定办理,玩忽职守造成泄密的,依据《保密法》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对符合《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统计人员或集体,提出奖励建议。
      3、对于骗取晋升职务的,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意见报请局党组。
      4、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照《统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机关泄漏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害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二十条,对统计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监督检查本局机关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本局机关依法行政和统计执法行为,追究本局机关行政处罚错案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法提请对违法人员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