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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1-02-25 00:00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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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公安分局合同民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54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公安分局合同民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滨公安分局合同民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汉滨公安分局合同民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民警队伍的管理,严格合同民警的考核和工作纪律,提高合同民警待遇,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的合同民警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汉滨区机关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民警是指公安机关通过聘用方式管理,不占公安专项编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公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同民警实行聘用制。
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2010年2月9日政府会议纪要(第五次)精神,汉滨区人事局、监察局和汉滨公安分局对现有合同民警联合审定,共同确认1995年前合同民警身份。
第四条 1995年前合同民警工资待遇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初级工工资标准,按参加工作时间套改,依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的技术等级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享受社会化管理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1995年前合同民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比照国家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年龄管理标准,到达解聘年龄的,终止聘用合同。
第六条 合同民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社会治安巡逻等安全防范措施;
(二)协助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化解民间纠纷等;
(三)协助公安机关参与人口管理、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基层基础调查等辅助性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民警,应予以解聘: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五)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经查证属实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合同民警工作的。
第八条 合同民警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汉滨公安分局建立合同民警聘用期间的人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合同民警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轮训。上岗培训期限每年不少于15天,在岗轮训期限每年不少于5天。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公安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第十条 合同民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汉滨公安分局予以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的规定,每年对合同民警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每个合同民警的年度考核格次。
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晋升级别、调整工资、岗位培训、是否解聘等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合同民警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汉滨公安分局和区人事局共同负责组织离岗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聘合同民警身份。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党政纪的合同民警,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解聘。
第十四条 合同民警在执勤期间按规定统一佩带《上岗证》,《上岗证》由汉滨公安分局统一制作核发。
第十五条 合同民警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治安巡逻岗,社区、农村警务室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岗。在工作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从事刑事侦查活动;
(二)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不得携带使用枪支弹药;
(四)不得携带使用警用械具和警用标志;
(五)不得穿着警服和佩带警衔。
第十六条 合同民警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应当遵照执行的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依法办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准打人骂人、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四)不准包庇坏人,不准徇私受贿,不准贪赃枉法,不准泄露秘密;
(五)不准单独执行任务,不准做超越职权的事项;
(六)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卫生整洁;
(七)在值勤时必须按规定佩带统一标志、证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汉滨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