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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府法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2月25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1-02-25 00:00

 

汉政办发[2010]11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汉滨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汉滨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安康市儿童计划免疫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免疫规划。
流动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流动人口中的新生儿童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服从管理,按时按预约时间进行接种。
第四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第二章 流动儿童报告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五条  全区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区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他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第六条 全区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建立流动儿童免疫史调查资料及登记工作,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七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单位妥善保管。
第八条  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公安机关应同时加强对房屋出租户的管理。
区疾控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本区范围内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负责疫苗接种安排、组织、供应、冷藏冷链运输、报告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制定本辖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每两个月组织一次辖区内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及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将结果报接种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流动儿童调查、摸底、汇总、上报及对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房屋出租户和外来户实行登记。对外来儿童的登记,每月向所在区域的接种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基本资料。
第四章 预防接种
第十条 实行预防接种告知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对象、接种疫苗的种类及接种注意事项。
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定期到公安、工商、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城镇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摸底登记、查漏补种活动,并将活动情况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公安、工商、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为预防接种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区卫生局在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接种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从业人员和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当固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卡介苗、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
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到暂住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五条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 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依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责任人,由区卫生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区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免疫规划规定,未完成流动儿童免疫规划任务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开展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
(三)违反免疫规划技术规范,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5年4月29日印发的《汉滨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发[2005]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