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1-02-25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法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未知

汉滨区双创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过渡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创指发[2010]18号
 
汉滨区双创指挥部
关于印发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过渡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规范管理工作,营造卫生、安全的饮食环境,塑造文明城市形象。经组织调研,区双创办制定了《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过渡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过渡性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过渡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康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小餐饮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的、在每天早晚规定时间开摊、收摊的,以经营大众餐饮为主的摊点。
经营时间: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6时30分,收市时间为9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9时,收市时间为24时或适当延后,但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凌晨2时;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7时,收市时间为9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8时,收市时间为23时。
第三条 流动小餐饮摊点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各办事处负责牵头做好本辖区内流动小餐饮规范管理工作,明确各早夜市责任人,制定出台本辖区早夜市管理办法。对实行备案管理的早夜市摊点的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向申请人发放《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经营户备案登记表》,依据城区早夜市小餐饮设置规划,严格审核经营地址,并签署意见。
按照“谁收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办事处负责做好流动小餐饮的日常组织管理、环境卫生、食品安全、人员管理、统一餐车、市场经营秩序及其他有关具体工作。对不接受规范管理的经营户,牵头组织或配合区级职能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城建部门负责流动小餐饮设立的规划、协调、审核和日常环境卫生监管工作,明确早夜市设立的具体路段和数量,并根据划定的区域对现有流动小餐饮经营人员进行备案。制定出台早夜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负责对流动小餐饮摊点的垃圾、泔水处理和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垃圾日产日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卫生标准,审查流动小餐饮的卫生基本条件,开展经营户卫生知识培训,负责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经营户卫生审查备案卡》的发放,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制统一规格、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的流动餐饮车。
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小餐饮摊点备案管理,填写并核发《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临时经营备案卡》,并做好早夜市市场的管理。
公安、环保、质监、交通、物价、城建(供水)、供电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小餐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流动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统一实行“两证两卡”和“四统一”管理。
“两证两卡”即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经营摊点持有卫生审查备案卡、临时经营备案卡。“四统一”即统一持卡经营,统一经营布局,统一餐车样式,统一人员服装。
流动小餐饮申办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向开办所在地办事处申领《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经营户备案登记表》,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及开办地点等信息。办事处应进行户籍审查,非本辖区户籍的申办者,不予受理。
办事处审查同意后,交由建设部门审查是否符合早夜市规划的区域和摊点设置数量,并决定是否同意设置。
城建部门同意设置后,再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勘验餐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审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及卫生知识培训等情况,并签署意见,对符合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卫生标准的申办人核发《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经营户卫生审查备案卡》。
申办人持《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经营户备案登记表》和《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经营户卫生审查备案卡》在工商部门予以备案,取得《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临时经营备案卡》,方可经营。
申办人应当在餐车规定位置悬挂《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经营户卫生审查备案卡》和《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临时经营备案卡》。
有关管理部门应简化审核、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餐饮摊点提供便利服务。《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经营户卫生审查备案卡》和《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临时经营备案卡》的办理也可由早夜市管理单位集体统一申办。
第七条 流动小餐饮摊点应当每年备案一次,连续三个月不经营者下一年度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八条 流动小餐饮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流动小餐饮摊点制作和销售食品的亭、棚、车、台等设施,应具有防雨、防晒、防蝇、防尘、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功能,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二)直接接触食品的器具、食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符合餐饮业相关规定。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 流动小餐饮摊点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一)经营者摊位及周围卫生必须保持清洁,附近无污染源,严禁乱泼乱倒污水、乱丢杂物,餐纸入篓。自觉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运。
(三)从业人员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时,应做到“四统一”, 统一持卡经营,统一经营场地布局,统一卫生标准的餐车,统一从业人员服装。从业人员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讲究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取货工具。
(四)必须使用消毒处理干净卫生的餐饮用具,不得在现场清洗餐具,不得使用塑料袋套碗和一次性筷子。
(五)采购食品原料、调味品、添加剂等产品时,应当执行查验和台帐记录管理制度,认真检查其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台帐记录应当载明食品原料、调味品、添加剂等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单位、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六)严禁在食品中违法使用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禁止将地沟油、泔水等回收作为食品原料,禁止使用腐败、变质、过期或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原料。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流动小餐饮摊点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要求立即停止经营,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流动小餐饮摊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流动小餐饮摊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动小餐饮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审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流动小餐饮摊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流动小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制止有影响儿童、中小学生安全、身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发现流动小餐饮摊点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告知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各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照相关规定备案擅自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整改规范。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收回《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经营户卫生审查备案卡》和《安康城区流动小餐饮临时经营备案卡》,由城管部门牵头,市场管理单位配合,给予停止经营、清退出市场等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