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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1-02-25 00:00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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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49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汉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汉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参照《安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范围是: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参加医疗保障优抚对象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第六条 区卫生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先、优惠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三章 参保、参合缴费
 
第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医疗保险。其中城镇户口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口的残疾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或单位无力缴费的城镇户口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医保所需费用由区财政安排拨付给区社保经办中心。
第十一条 农村户口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参合费用由区民政局负担并统一缴区合疗办。各乡镇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镇户口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的在所属辖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优抚对象本人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方式是:在每年第四季度,随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一同拨入其个人账户。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患慢性病且符合医保、合疗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向区社保经办中心或合疗办申报慢性病门诊补助。
第十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患病住院治疗,不缴纳入院门槛费,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残疾军人出院时,由区社保经办中心或区合疗办审查并结算医疗费用(超出医保、合疗规定的用药、诊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由残疾军人自付)。医保或合疗报销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区社保经办中心、合疗办按年度向区财政局报账,区财政局审核后,从社保资金中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在市社保经办中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治疗,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出医保规定的医疗补助部分,按照医疗救助申报程序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六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患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支付仍有较大困难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各类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患病住院,需持医生开具的住院证、残疾军人证(陕西省民政厅盖章认定的1-6级残疾军人)、医保证或合疗证,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保或合疗规定的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实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确需使用优抚对象自付费用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的,由社保经办中心或合疗办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治疗,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在办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入院及治疗过程中,要认真审查、核实残疾军人的身份,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随意提高医疗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卫生、监察等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挤占、挪用或通过欺骗、伪造等手段获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监察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期间的治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残疾军人医疗待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结合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制度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