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报送汉滨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备案报告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法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25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1-25 00:00 |
汉政办规范备字[2012]02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报送汉滨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备案报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区2012年3月28日发布的《汉滨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随文上报备案,请审查。 附:1、《汉滨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三份; 2、电子文本一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法制 审计 公告 备案报告 汉政办发[2012]4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审计局制定的《汉滨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汉滨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国家审计准则》,参照《安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区审计局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四)选择相应形式和注重效果原则。 第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五)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八)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布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事先报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 (二)公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报经区人民政府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 (三)公布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征得区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区审计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九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或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区审计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必备条件: (三)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主题词:审计 结果 公告△ 办法 通知 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