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架子车在安康城区道路限时限路段通行的通告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法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25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1-25 00:00 |
汉政字[2012]1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架子车在安康城区道路限时限路段通行的通 告 为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人力(畜力)架子车在安康城区道路限时限路段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康城区育才路、大桥路、解放路、兴安路、东大街、西大街全段和安康市委门前至新华书店十字、巴山东路东堤头十字至巴山西路西堤头为人力架子车限行路段。 二、上述路段禁止畜力架子车通行。 三、每日早8:00至19:00禁止人力架子车在上述限行路段通行。 四、人力架子车在城区非限行路段和非限行时间通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 (二)超长、超宽、超重运送货物或用车载人、人货同载; (三)沿途抛洒货物、杂物及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对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人力架子车实施监管,对违反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占用机动车道、占用右转车道、逆向行驶、乱穿马路、乱停乱放等违法行驶的人力架子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城市管理部门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城市街道、人行道等公共场所行驶和乱停乱放的人力架子车实施监管,对沿街叫卖、随意摆摊设点、乱扔垃圾、乱停乱放等破坏市容环境的人力架子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交通运管、工商、质监、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规范管理。 八、提倡城区各类市场、综合商场、宾馆酒店、沿街商户及煤炭加工企业采用厢式货车运送货物,逐步淘汰落后的人力架子车运货方式。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 管理 通告 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发: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