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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管理的通告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府法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25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3-01-25 00:00

汉政字[2012]4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充分发挥公路的通行效能,切实改善公路行车和养护环境,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全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山区不少于15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1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山区不少于10米,临砭、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瀛湖快速干道建筑控制区参照省道控制标准执行。

二、公路沿线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网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三、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四、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重建、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五、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区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扎实做好全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七、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一)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进行拆除。

(二)对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在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前已经审批而未实施或部分实施的建设项目,未实施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改变已经批准的审批项目;部分实施的,应当在规划审批的基础上不得进行扩建。

八、对公路沿线现已形成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由市场建设或主管单位组织迁移。

九、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适用于汉滨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