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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府法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25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3-01-25 00:0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近期气候高温干燥,又恰逢清明节,是森林火险的高发期。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现通告如下:

一、各镇办事处、各林场、各景区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加强火源管理,强化组织领导;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死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防火期间,重要景区、所有林区全面实行防火戒严,严禁在林区烧荒、烧炭、烧火粪和野外用火。特别是香溪洞景区内上坟祭祀的要提倡文明、绿色祭祀,禁止在景区内上坟时燃放鞭炮、焚烧火纸、冥币等;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森林公安分局、殡葬执法大队要在进入景区的主要路段设立联合检查站,加强检查,杜绝将火源及鞭炮、火纸、冥币等带入景区;区住建局、香溪洞景区管理局、新城办事处、吉河镇和景区周边村组要加强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开展鲜花祭祀、植树祭祀。

三、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09153208993)。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投入扑救。

四、实行24小时值班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从现在起,各镇办及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到岗值守,实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警,要按规定程序报告。

五、对报告及时、扑救有功,或对纵火行为制止及时、检举火灾重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人员,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一二年四月二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通告

发: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送:市政府。

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