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法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25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1-25 00:00 |
汉政字[2012]8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建设需要,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257户单位和私人房屋。区征迁办应按照市政府已批准的《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称:安康城区东坝防洪工程。 二、征收范围:北临汉江,西起东堤,东至黄洋河西岸,南沿安平路至窑沟口(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汉滨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汉滨区新城办事处、老城办事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 六、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政府依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