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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3-01-25 00:00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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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汉政字[2012]47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长春村出让地建设项目建设需要,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区征迁办应按照《长春村出让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称:长春出让地安置房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长春村五、六组(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汉滨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汉滨区建民办事处拆迁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自2012330日至2012630日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见附件。

七、补偿决定: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政府依照《长春村出让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被征收人如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长春村出让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二年三月三十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3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