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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3-11-21 00:00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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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政办发〔2013〕185号关于印发汉滨区政府区长信箱办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3〕18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政府区长信箱办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滨区政府“区长信箱”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汉滨区政府“区长信箱”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汉滨区人民政府 “区长信箱”(以下简称“区长信箱”)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作用,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问题的途径,切实解决网络诉求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信箱”是区政府领导与人民群众联系沟通的纽带和桥梁,是反映经济社会重大突出问题的重要渠道,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区长信箱”办理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各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区信访局负责邮件的收集、整理、交办、催办、汇总等日常工作;区信息中心负责信箱电子系统维护。

第四条 “区长信箱”邮件受理范围:

(一)对全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生态环境、城建城管、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区政府部门、镇办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办事公开等情况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三)对区政府部门、镇办的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等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方面问题。

第五条 “区长信箱”反映情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对反映或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区长信箱”受理范围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

(三)邮件应署反映人的真实姓名,并注明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或联系地址,以便保持沟通、核实内容、反馈结果。对使用虚假姓名、没有有效联系方式或匿名邮件的,不予受理;

(四)邮件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通过网上审批的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等许可情形的,不予受理;

(五)邮件要主题明确,简明扼要,表述清楚,原则上一封信只能反映一个问题。

第六条“区长信箱”办理实行属地管辖、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限时办结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一)对反映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符合当即答复条件的咨询类简易邮件,由区信访局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办理,并及时回复邮件当事人。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调查了解,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区信访局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回复邮件当事人。

(三)对反映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或敏感问题,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等,由区信访局提出拟办意见,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区政府领导批示。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回复邮件当事人。

(四)对不予受理的邮件,由区信访局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邮件当事人。

(五)邮件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进行电话回访,或与邮件当事人见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有批示的邮件,同时向批示领导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六)经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权管辖的,要先向邮件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及时反馈交办部门,交办部门核实后,及时重新作出处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区长信箱” 邮件办理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对交办的事项进行办理,做到查明事实、定性准确、妥善处理、及时回复。回复要适用依据准确,语言简洁,文书规范,政策文件要标注出处。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问题复杂的,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明确批示要求限时办结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承办单位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3日内书面向区信访局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是否延期,区信访局应及时答复承办单位。

第九条“区长信箱”邮件办理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由区信访局适时进行通报。

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完毕,也没有回复信访人的,由区信访局负责催办,催办两次仍不能办结的由区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承办单位建立办理档案以备查阅。

同一邮件同一个人连续反映两次以上的,区政府督查室要向承办单位发督办通知,并记不良记录一次;因办理不及时、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社会不良反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区长信箱”邮件办理中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区信访局提出拟办建议,送区政府领导批示。确定一个单位牵头负责,其他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专人负责,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发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化解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弄虚作假、编造谎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