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4月26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4-26 09:33 |
汉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2.1.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2.1.4乡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 及职责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4.1医疗机构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3卫生监督机构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3.3报告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 响应原则
4.2 应急 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4.2.2卫生行政部门
4.2.3医疗机构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2.5卫生监督机构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3.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后期评估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6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保障
6.2.2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制定
8 附则
8 .1 名词术语
8 .2 预案 的修 定
8.3 预案解释
8 . 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测体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和《安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汉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包含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强烈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到相邻设区市。
(4)霍乱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相邻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脖颈2个以上县(区),1州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相邻设区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油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破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州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在本 区 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或地质灾害,对当地群众饮用水、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安全造成威胁,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以及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7)区 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 本 区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 本 区境外可能影响我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省、市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实行属地化管理,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 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 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成立汉滨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负责对全区内 一般以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区人民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 , 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 区人武部、 区卫生局、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区 发展改革局 、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 分 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区环保 分 局、区工商 分 局、区旅游局、区红十字会、西安铁路局安康办事处、民航西北管理局安康机场、区电信分局、武警汉滨中队 等。
2.1.2 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 (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宣传报告、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安部队、组织指挥预备役、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大众健康教育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 发展改革局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经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程序;组织做好参加外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教育局组织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公安 分 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主管部门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应急转移、安置及殡葬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区交通局组织运输企业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林业局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对动物的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安监局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故的查处,负责现场监督和监测工作。
区环保 分 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工商 分 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定和可疑有毒、污染产品采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贩,维护市场秩序。
区旅游局积极配合有关工作,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公安厅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区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西安铁路局安康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需物资的运输,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民航西北管理局安康机场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飞机、机场的消毒处理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做好机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区电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急报告)提供通讯保障。
武警汉滨中队组织指挥驻区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成员由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 区人武部、 区 发展改革局 、 区经贸局、 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公安 分 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安监局、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区旅游局 、西安铁路局安康办事处、民航西北管理局安康机场、武警汉滨中队 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综合秘书组、流调消杀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1.4 乡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有关部门和部分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任总指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按照有关法律的授权,对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及职责
区 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 落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 调研 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帮助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卫生办公室要参照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根据本区域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及职责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区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设在区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全区应急救护指挥和技术支持工作。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取标本和样本,开展病因现场快速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监测的技术指导及支持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卫生办公室协助搞好本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疾病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卫生办公室协助搞好本区域卫生监督工作。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图1)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本区域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加强预测和排查,保证预测和排查质量。
3.2 预警
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 有关单位 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e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 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教育机构等 。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处理结束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图2)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 响 应和终止
4.1 应急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 2 .1 各级 人民政府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 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或舆论宣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行政区划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论宣传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8) 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 督导检查: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 2 .2 卫生行政部门
(1)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预案及响应 级别。
(3) 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 督导检查: 区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 发布信息与通报: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6) 业务培训: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 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 2 .3 医疗机构
(1) 开展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较大以上 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