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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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0-12-15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未知

汉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汉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汉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2.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及其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的检测与报告

3.2预警及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相应机制

4.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3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5、信息报送与处理

5.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5.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6、指挥和协调

6.1指挥和协调机制

6.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6.3应急检测

7、通报和信息发布

7.1事件的通报

7.2信息发布

8、安全保护

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9、应急终止

9.1应急终止的条件

9.2应急终止的程序

9.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0、应急保障

10.1装备保障

10.2通信保障

10.3人力资源保障

10.4技术保障

10.5宣传、培训与演练

11、后期处置

11.1善后处理

11.2奖励与责任

12、附则

13、预案解释

14、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安康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和《汉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编制 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事件等。

1.4工作 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预防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得力措施,尽量把危害降到最小程度,确保社会稳定。

(3)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 因环境事件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 发生3人以下死亡;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汉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及其职责

人民 政府成立汉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汉滨区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其组成人员:

    挥:区 人民 政府 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 办公室 分管副主任

          区 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由区委宣传部 (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区人武部、区发展计划局、区 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监察局、 环保分局、区经贸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 技术监督分局、区 文广 、区气象局、武警汉滨中队、区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 等部门 (单位) 负责同志组成。

2.1.1 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区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 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乡镇、办事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区委宣传部 (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负责把握突发性环境事件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 ;负责发布或授权发布 突发性环境事件 的灾害信息; 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民兵、军队等增援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快速增援。

(3)区发展计划局负责安排环境事件引起的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灾区市场价格监管,打击违法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4) 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5) 区环保 局负责本辖区一般、较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认定、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授权发布 突发性环境事件 的灾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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