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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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0-12-15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未知

汉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汉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信息监测

3.1.2 预警系统

3.1.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4 紧急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指挥与协调

3.2.5 紧急状态

3.2.6 社会动员

3.2.7 应急结束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社会救助

3.3.3 保险与理赔

3.3.4 调查与评估

3.3.5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7.1  《安康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3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参照《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影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安康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指导全区范围内 各类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以防为主。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统一领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协同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干民兵、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乡(镇、办)应急预案。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节日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汉滨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分管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汉滨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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