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抢抓发展机遇,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全区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有效落实,促进全局工作整体推进,推动转型跨越发展,汉滨区落实“四项制度”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作督查。 实行重点工作月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负责的市政府考核的市级重点项目、招商引资、新型工业、现代农业、保障性住房等五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区级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区级包抓领导签字)报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根据进展情况随机进行抽查汇总后,报市级相关部门。并按照排序编制《全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月报》通报全区,并在《汉滨时报》、汉滨新闻和区政府网站上公开报道。 实行季度集中检查制度。各镇办、各责任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单位落实《2012年度区委主要工作部门重点工作督查事项一览表》、《区政府2012年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情况以正式文件(区级包抓领导签字)报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汇总后,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同时,区委办、区政府办将会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在每季度末组织开展一次对《2012年度区委主要工作部门重点工作督查事项一览表》、《区政府2012年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进展情况集中检查,核实工作进度,了解工作动态,掌握突出问题,调研对策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和工作建议,并实行“一季一通报”。 实行任务年终考核制度。区委、区政府将把《2012年度区委主要工作部门重点工作督查事项一览表》、《区政府2012年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纳入综合考核。对全面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综合考核中不得评为一等奖,主要领导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格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季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或半年经济发展指标未达到“双过半”目标的单位,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将根据《汉滨区重点工作督查办法》(汉办发[2011]3号)规定的督办程序予以督办。半年连续通报两次、一年连续通报三次的,对责任单位将给予不良记录,对其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对重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格按照区纪委、区监察局《关于强化责任追究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的纪律规定》要求实行责任追究。 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通过“四项制度”的落实,各职能部门和镇办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全区经济顺利实现了“开门红”。截至目前,全区生产总值达30.24亿元,同比增长15.0%;财政总收入3.58亿元,增长21.9%;辖区规模工业增加值6.54亿元,增长40.5%;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8.37亿元,增长29.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64亿元,增长17.4%;预计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分别为5260元和2180元,分别增长17%和20.3%;辖区规模工业累计完成总产值18.75亿元,同比增长57.1%;规模工业实现增加值6.54亿元,增长40.5%,超额完成预期目标,顺利实现首季开门红,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来良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