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政办发(2012)14号《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区民政局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协调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全区低保、五保提标工作全面完成。 接到通知后,区民政局认真执行文件精神,对在册享受对象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份,提标准部分全部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为6个月。从2011年10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95元/人·月提高到325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人均补发30元;农村低保由1600元/人·年提高到1840元/人·年,农村低保对象人均补发20元。从2012年4月开始,所提标部分自动计入4月份保障标准里。区民政局已于2012年5月16日对城市提标全部发放至低保户手中,农村提标部分也将通过区惠农办发放到低保户帐户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