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盐业管理法规、政策;拟订全区盐业管理政策和办法。
二、编制全区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完成全区食盐生产、调运、销售等指令性计划和食盐储备计划。
三、负责全区的盐政管理工作,规范盐业经销单位的食盐专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食盐质量。
四、负责全区盐务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私盐、非碘盐、劣质盐等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制止非法盐产品流入辖区市场。
五、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任免单位内设机构领导。
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