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职能
1、全区燃气生产经营规划布点及安全管理;
2、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执法管理、城区广告设置管理;
3、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小区物业管理、住房资金、住房贷款管理;
4、城区140平方公里之外的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村镇单位和私人建设审批“一书两证”制度的管理。
三、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公用事业、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并实施本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清扫清运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区广告设置管理、占道经营、中心广场、生活及基建垃圾管理、环卫监察等;负责原已签订的城区广告经营权合同的实施;负责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指导集镇环卫工作。
3、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各项标准及管理规定,负责区属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开工竣工报建审批、工程招投标、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抗震审查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整顿建筑和房地产开发市场;负责区属中小型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璜、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制品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报批工作;归口管理全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璜、房地产开发、建筑金属制品行业的资质等级标准;负责区属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房地产开发、监理、测绘等行业管理工作。
4、指导全区小城镇建设;负责140平方公里以外的农村集镇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集镇、村庄单位、私人建房“一书两证”制度;指导集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贯彻落实村镇建设规划标准;按有关规定报批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参与制定国土资源规划和区域规划。
5、指导和组织区属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区属房改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指导住房信贷管理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6、负责城市燃气、供水、公交、风景区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核上报和保护、监察工作。
7、负责全区测绘管理工作。
8、按规定权限办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职称工作,负责行业科技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9、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