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21-06-07 17:09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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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60号 |
安康市汉滨区南环东路谭鸭血火锅店(吴柯)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案 |
安康市汉滨区南环东路谭鸭血火锅店 |
吴柯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盘子)” |
1、对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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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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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覃长琼小吃店(袁志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覃长琼小吃店 |
袁志忠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整,罚没款合计壹仟贰佰肆拾元(¥1240.00)。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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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78号 |
安康市汉滨区小马涛早餐店(马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小马涛早餐店 |
马涛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元整(¥1100.00)。 3、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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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74号 |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案 |
安康市汉滨区宜百家超市(向莉) |
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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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2月5日的“黄豆芽”,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
免于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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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75号 |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案 |
安康市汉滨区包家豆芽店(包能广) |
包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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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店加工的加工日期为2021年2月1日的“黄豆芽”,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该批“黄豆芽”共加工30斤,销售额共计39元。 |
1.没收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违法所得。2.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的行为处以罚款。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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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食药监食罚〔20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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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
安康市东润实业有限公司汉宁宫酒店 |
柯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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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店2021年1月29日抽检的大餐盘、圆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
对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处以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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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1)-421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安康市天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康泰园分公司 |
阮英珍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警告。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依据3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出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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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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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1)-423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安康市汉滨区大众医药有限公司康泰分公司 |
徐锐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警告。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依据3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出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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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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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1)-424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培新街店 |
甄美英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警告。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依据3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出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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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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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1)-425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悦街店 |
甄美英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警告。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依据3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出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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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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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80号 |
安康市汉滨区教场路福惠九九健康服务部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刘正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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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6000.00)元整;3、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10000.00)元;4、罚没款合计壹万陆仟(16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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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71号 |
安康市高新区仁和康医药有限公司江南一品店销售劣药 |
安康市高新区仁和康医药有限公司江南一品店 |
王琼 |
销售劣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 |
自动履行15日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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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72号 |
安康市高新区仁和康医药有限公司铁五处店销售劣药 |
安康市高新区仁和康医药有限公司铁五处 |
王琼 |
销售劣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意见: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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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34号 |
安康市伊诺美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
安康市伊诺美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尹玉敏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意见: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2、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不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处以罚款肆万元整( 40000.00)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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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77号 |
安康市汉滨区仁和康大药房五里店销售劣药 |
安康市汉滨区仁和康大药房五里店 |
胡术 |
销售劣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意见: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整 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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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71号 |
安康市君福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 |
安康市君福康医药有限公司 |
马卫莉 |
销售劣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意见:没收违法所得123.50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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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82号 |
安康市华宝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 |
安康市华宝林医药有限公司 |
徐静静 |
销售劣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意见:没收违法所得39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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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日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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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49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郑子桥日化百货经营部(郑志勇) |
郑志勇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商品 |
当事人郑志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假冒“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4974粒; 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以人民币捌仟玖佰伍拾叁元贰角整的罚款(895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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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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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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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52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安达文具百货经营部(陈世安) |
陈世安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商品 |
当事人陈世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假冒“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7002粒; 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零叁元陆角整的罚款(126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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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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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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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汉)市监(2021)01-203号 |
擅自使用影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案 |
安康国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魏国辉 |
擅自使用影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 |
当事人魏国辉擅自使用影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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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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