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 30号 |
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案 |
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 |
林淑豪 |
2021年2月7日,我局接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经查:当事人发放“兴安之音”期刊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处以10000元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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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 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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