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21-02-08 09:39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等文件规定,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1年2月5日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即在受理企业不动产登记时,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依据企业书面承诺书,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未作出承诺的企业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行。现将《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对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阅。
附件: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样本)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