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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20-0173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0-09-30 16:37 发布文号: 汉政字〔2020〕139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汉滨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汉政字〔2020〕139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汉滨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汉江汉滨区段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汉滨区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全段天然水域。汉滨区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水域,按照国家现行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继续实施。

二、禁捕期限:重点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性捕捞;汉江干流所有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三、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行为,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严禁制造销售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鱼”“野生江(河)鲜”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各镇办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要求,加强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汉江汉滨段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并有权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12315、3200392(汉滨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0年930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