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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20-0066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0-05-22 15:01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0〕50号 有效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专项审查制度(试行)》《汉滨区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汉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联络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05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

专项审查制度(试行)》《汉滨区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汉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联络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专项审查制度(试行)》《汉滨区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汉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联络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21

汉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专项审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要事项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结合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专项审查范围:行政审批专项审查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实地核查、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集体审查等。

第二条 专项审查形式:专项审查由区审改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组织实施,主要以专题会议形式为主,必要时可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专项审查召集部门,主要职责是确定专项审查议题、主持专项审查会议、总结专项审查意见。参加专项审查的部门根据审查内容确定。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可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专项审查会议,并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专项审查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专项审查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开展,主要程序如下:

(一)确定议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需要专项审查的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专项审查议程,将专项审查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相关参审部门。

(二)审查议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说明项目审批相关情况。参审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建议后,报区政府决定。

(三)审查纪要。专项审查决定的项目以纪要形式印发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相关部门,作为审批与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参加专项审查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所在部门同意该项目。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行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监察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滨区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按照《汉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办字〔202014)精神,为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履行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职能,按照监管部门提供的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不再行使已划转事项的审批职权,负责制定完善审批标准,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原审批单位审批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监管单位之间的信息双向推送渠道;推送信息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推送人姓名、联系方式及附件;推送时限为审批事项办结当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股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推送责任人。

第四条 审批过程中需各监管单位提供总量控制参数、监测数据、专项或行业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的,各单位在收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需求信息后无条件提供。

第五条 项目审批结束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相关审批信息内容推送至各单位,各单位履行监管职能。

第六条 审批决定作出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或监管部门依据职权,对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提请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审批决定。

1.审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的;

5.被审批对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监管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管单位应及时告知并协助审批人员参加相应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

第八条 建立审管协商会议制度,由区行政审批局召集,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审批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经双方协商无法确定的事项,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九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监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联络员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络员的选定程序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联络员的选定,具体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至少选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并将人员基本情况提交区审改办备案。联络员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更换的,所在单位须提前2个工作日报区审改办备案。

二、联络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部门在职公务员、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二)熟悉本部门监管工作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本部门工作2年以上。

三、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具体对接,审批与监管相关工作的衔接、沟通、协调。

(二)负责接收或推送审批监管信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络员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接收并处理各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各监管部门的联络员负责将本部门与审批相关的监管信息、特别审查程序审查意见、行业政策动态、企业诚信状况等信息推送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接收并处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的审批信息。

(三)根据审批和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参加或告知本部门确定的工作人员参加技术评审、现场踏勘等专项审查程序。

(四)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监管提供保障。督促申请人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涉及硬件设施整改的需赴现场检查)。

(五)协助做好现场审查情况报告的整理,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六)按要求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相关会议及培训。

四、联络员工作程序

(一)接受任务。联络员应当根据《商请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的函》要求,按时参加审查工作。

(二)掌握情况。联络员应充分了解本次审查的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审查日程进度安排等。

(三)参与审核。联络员应对审查工作和是否通过审查提出相关建议。

(四)反馈信息。联络员应当在实地审查活动结束时,将收集的审查信息及时报所在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务必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书,并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工作纪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反映实地核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单位,不借机“吃、 拿、卡、要”,不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本部门良好形象。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