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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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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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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小蜜蜂商贸有限公司水景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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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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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小蜜蜂商贸有限公司水景湾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3日,并于2019年9月3日开始经营,经营场地于2019年7月2日租赁,经营面积195㎡,经营场所门头悬挂“小蜜蜂超市”的牌匾,分公司负责人是李锋,截止检查时,员工健康证还没有办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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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康市小蜜蜂商贸有限公司水景湾分公司无证从事食品经营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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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汉滨支行
户 名:汉滨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账 号:2607060229200136812
摘 要:汉滨区市场监督局罚款(安康市小蜜蜂商贸有限公司水景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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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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