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

索引号: /2019-0000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9-12-16 16:55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信息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领导审批

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8] 19

无证经营餐饮服务案

邹建光

当事人邹建光201051日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135号租房从事摩托车配件销售,因为摩托车配件销售生意不好,20183月份将该经营场所改办幼儿园,名称为:汉滨区果园幼儿园。当事人邹建光为该幼儿园的投资人,投资400万元。该幼儿园经营场所为南北东相连接的两层楼房,面积约3000平方米。北边一楼有两间厨房,面积约40平方米。厨房内有灶具、冰箱2个、消毒柜1个、留样机1个,有购买的各种食材。东边一楼有三间教室,北边有一间教室,南边有两间教室。聘用有25名员工。2018年春季共计招收学生108名,分为大中小班。每个学生每学期实际收费3775元(已经减除政府补贴1125元),一学期5个月,其中教学费每月700元,伙食费每月280元,教学费和伙食费总收入40万元左右。当事人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合计151200元)用于炊事员的工资、水电费、购买食材开支。当事人邹建光在幼儿园内开办食堂为学生提供早餐、中餐和晚餐,至我局检查之日,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邹建光无证经营餐饮服务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0元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原香溪路)

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9164470018535022

事人不服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经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已于2019622日生效。因当事人拒不履行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于20191111日由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完毕,执行款5万元划拨本局。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