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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zfzssyjgakyhstlyqgwh/2019-0002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9-11-23 10:56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19〕148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9148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20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安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安税发〔2019209号),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3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保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全区城乡居民均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户参保,按人征缴,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全区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家庭户中部分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他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视同整户参保。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成员,必须按照中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1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二、参保缴费对象

凡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取得居住证)在汉滨区(含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内的所有城乡居民。

(一)具有汉滨区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汉滨区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取得居住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汉滨区(含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汉滨区(含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自动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新生儿出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母亲或随父亲进行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次年起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八)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九)参保居民年度内被统筹地区以外大中专院校技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学生以及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征缴时间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2020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19111日—2020229日。

凡在规定缴费时间内自愿参保并按照当年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足额缴费的参保个人,即取得202011日至1231日参保资格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四、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中省规定标准执行。2020年度,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均执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即按每人250元征收。

(二)资助参保

1.对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孤儿、农村优抚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个人不再缴纳。城市居民相关资助标准按照原政策落实。具体对象和名单分别由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等部门负责审定提供。

2.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定额补助70元(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补贴,市政按每人10元、县区财政按每人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定额补贴),具体对象和名单由区扶贫局负责审定提供。

对实行定额资助对象,按“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缴费业务,即参保人员个人先按年缴费标准(250//)足额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由财政及相关部门通过直补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全额资助对象不再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政策。

(三)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各自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负责承担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扶贫、财政部门对特殊人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补助政策的落实。

五、缴费方式

2020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渠道多样,缴费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区农商银行助农E终端、ATM机、手机银行、柜面和建设银行智慧柜员机、建设银行陕西分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缴费。

各缴费终端的电子票据及回执单均视同正式票据,缴费人也可凭电子票据或回执单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办)、各有关部门要将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各镇(街办)一把手要带头抓、负总责,尽快部署,将任务落实到村组(社区),调配好人员力量,指定专人负责,抢时间、抓进度,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征缴目标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税务局是征缴工作的法律主体,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按时足额征收个人应缴费款。同时要建立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周报送制度,适时向区政府报告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各镇(街办)认真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征缴工作,按时足额完成征缴任务;区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做好专户管理账务核算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区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保障工作;区考核办负责对各镇(街办)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任务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办)要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协调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征缴工作。

(三)理顺工作关系。要充分发挥各镇(街办)、村(社区)工作人员、协管员等基层力量,积极做好医保费征缴工作。区政府将医保费征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镇(街办)是医保费征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确保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2019年的水平(参保率达98%以上),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镇(街办)社保站(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接受区税务局和区医保局的监管与指导。

(四)加强工作衔接。区医保局要及时将现有参保基础数据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征缴工作。同时,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信息进行参保登记和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得到享受。区税务局要会同医保部门研究制定征缴工作细则,积极与民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在集中征缴医保费前,由相关部门按时准确提供各部门相关管理对象征缴标准、基础信息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不断完善、统一、规范征缴信息数据,及时将缴费信息(电子数据)传递给区医保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年度征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20年度个人筹资任务如期完成。

(五)加大宣传力度。征缴工作事关广大群众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街办)、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今年11月份确定为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集中宣传月,动员各方力量,及时安排部署,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标语、面对面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参保缴费标准、程序,抓住学生开学季、大学生就业季、农民工返城返乡等关键节点,针对不同群体开展精准推送式宣传,提升全民参保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保缴费,在全社会形成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实现应保尽保。

(六)严格执纪问责。对工作部署到位、任务完成迅速的,区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拖沓、进展缓慢、未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全区工作大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汉滨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

务分解表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18




送: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

管委会。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8日印


附件:

汉滨区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辖区

城乡居民人口数

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数
(扶贫局提供20191114日数据,最终数据以扶贫局系统数据为准)

农村
人口数
(扶贫局提供20191110日数据)

城镇居民
人口数
(参照2019年度征收人数)

合计数

   汉滨区

563748

71178

634926

170354

  老城办

0

16180

16180

0

  新城办

31181

34352

65533

2875

  江北办

12251

11361

23612

666

  建民办

34517

1081

35598

6056

  关庙镇

40111

1421

41532

7524

  张滩镇

29476

503

29979

5148

  瀛湖镇

39355

1034

40389

12931

  五里镇

49101

1423

50524

9833

  吉河镇

22044

372

22416

8593

  流水镇

23302

813

24115

8726

    大竹园镇

16171

402

16573

3731

  洪山镇

22267

304

22571

11520

  茨沟镇

18336

99

18435

9831

  大河镇

29212

399

29611

8311

  沈坝镇

11986

55

12041

4395

  双龙镇

15746

77

15823

6322

  叶坪镇

4118

168

4286

2221

  中原镇

14349

178

14527

7077

  县河镇

26642

156

26798

6857

  紫荆镇

9085

12

9097

4449

  早阳镇

30749

317

31066

9682

  关家镇

17836

98

17934

7784

  石梯镇

17275

99

17374

7741

  坝河镇

11476

47

11523

4596

  牛蹄镇

7496

81

7577

1382

  晏坝镇

15048

66

15114

8061

  谭坝镇

14618

80

14698

4042

   高新区

88225

1504

89729

5710

 恒口示范区

139396

4829

144225

24744

合计

791369

77511

868880

200808

参保缴费任务分解表